普魯士國家的普通邦法

其民法部分是比《法國民法典》還早的一部民法典。 但是依照《民法典施行法》的規定,邦法中有關私法的某些規定,仍然有效。 至於其中公法部分,有些規定,尤其是警察法規,也為以後德國立法所繼承。

《普魯士國家的普通邦法》

正文

18世紀末普魯士王國的一部法律,在中國通常稱為《普魯士邦法》。普魯士王國原來只有各地分散的地方性法律,18世紀末,為了統一全國法律,制定了這部法律彙編,於1794年6月1日施行。該法律彙編草案原名“法典”(Gesetzbuch),後改名“邦法”(Landrecht)。它是各種實體法的彙編,共分兩編,43章,19000餘條。上編是私法,分人、物權各章;下編包括親屬法、商法(票據、保險、海商)以及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它是以羅馬法和各種地方法為基礎,加進一些自然法思想而制定的,是封建法向近代法過渡的法律。它一方面確認君主專制、農奴制、警察國家、貴族特權,另一方面也開始採用一些資產階級概念(如近代所有權、契約等)。其民法部分是比《法國民法典》還早的一部民法典。 恩格斯說它是“啟蒙的、 宗法制的專制主義的法典……還完全是屬於革命以前的時代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52頁)。邦法中的民商法部分曾在普魯士施行 100餘年,直到1900年才為《德國民法典》所代替。但是依照《民法典施行法》的規定,邦法中有關私法的某些規定,仍然有效。至於其中公法部分,有些規定,尤其是警察法規,也為以後德國立法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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