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目錄

《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是設定、調整理科本科專業,制訂人才培養計畫,進行人才預測,制訂招生計畫和畢業生分配計畫的主要依據之一。 《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簡介》(以下簡稱《專業簡介》)和《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專業名稱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業名稱對照表》)是《專業目錄》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

執行日期:1987-11-30

一、數學類

0101 數學 0104 數理統計

0102 計算數學及其套用軟體 0105 運籌學

0103 套用數學 0106 控制科學

二、物理學類

0201 物理學(專門方向:理論物理、半導體物理、固體物理、晶體物理、

低溫物理、光學、磁學、電漿物理、電子物理)

0202 套用物理學 0203原子核物理及核技術

三、化學類

0301 化學(專門方向:無機化學、有機化學、分析化學、物理化學、生物

化學、高分子化學)

0302 套用化學

0303 材料化學 0305 放射化學

0304 環境化學 0306 食品化學

四、生物學類

0401 植物學 0406 遺傳學

0402 動物學 0407 細胞生物學

0403 微生物學 0408 生物化學

0404 生理學 0409 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

0405 植物生理學

五、天文學類

0501 天文學

六、地質學類

0601 地質學 0605 水文地質學與工程地質學

0602 構造地質學 0606 岩礦地球化學

0603 地震地質學 0607 放射性礦產地質學

0604 古生物學及地層學

七、地理學類

0701 自然地理學 0704 經濟地理學與城鄉區域規劃

0702 地貌學與第四紀地質學 0705 地理信息與地圖學

0703 水資源與環境

八、地球物理學類

0801 地球物理學 0802 空間物理學

九、大氣科學類

0901 天氣動力學 0903 大氣物理學與大氣環境

0902 氣候學 0904 大氣探測學

十、海洋科學類

1001 物理海洋學 1004 海洋生物學

1002 海洋物理學 1005 海洋地質學

1003 海洋化學

十一、力學類

1101 力學 1102套用力學

十二、信息與電子科學類

1201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 1204 聲學

1202 無線電物理學 1205 光學

1203 物理電子學 1206 微電子學

十三、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

1301 計算機軟體 1302 計算機及套用

十四、心理學類

1401 心理學 1402 工業心理學

試辦專業

試01 信息科學 試06 微生物工程學

試02 經濟數學 試07 生物醫學電子學

試03 科技情報 試08 自然資源管理

試04 材料科學 試09 礦物岩石材料學

試05 分子生物學 試10 環境地學

附屬檔案: 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目錄實施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是設定、調整理科本科專業,制訂人才培養計畫,進行人才預測,制訂招生計畫和畢業生分配計畫的主要依據之一。

《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基本專業簡介》(以下簡稱《專業簡介》)和《普通高等學校理科本科專業名稱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業名稱對照表》)是《專業目錄》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

二、《專業目錄》、《專業簡介》及《專業名稱對照表》公布後,將對全國綜合大學的現設理科本科專業進行一次整理。具體辦法如下:現設專業名稱與《專業目錄》相同的可繼續使用,與《專業目錄》中名稱不同的應改為《專業名稱對照表》中修訂後的相應名稱;個別專業如擬改用《專業目錄》中列有的相近專業名稱,需申明理由。各校應將整理後的理科專業名稱,按統一格式填報主管部門審核。各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後的各校理科專業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報表和具體辦法另發)。

三、自1988年秋季起,全國綜合大學的理科本科專業必須按照整理後的名稱招生。1987年及以前的歷屆在校理科本科生所學的專業,其名稱儘可能改為整理後的名稱,並在教學安排上作適當調整。通過委託辦學或聯合辦學形式所辦的《專業目錄》外專業。或個別專業改變名稱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使用原專業名稱直至學生畢業。

四、《專業目錄》發布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凡需增設、合併專業或改變專業名稱,應以《專業目錄》為準,嚴格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將要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在《專業目錄》實施過程中。如有關學校確有需要增設《專業目錄》外專業,應從嚴掌握,並遵循本科專業劃分原則,進行詳細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論證,由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按規定申報,並附論證報告,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審批,一般應先試辦。

五、根據《專業目錄》和《專業簡介》的要求,進一步修訂理科本科各專業的教學計畫,是《專業目錄》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國家教育委員會將在對現設專業的整理工作結束後,組織制訂各專業的基本業務規格和教學要求,各校將根據專業的基本業務規格和教學要求及有關教學檔案,各自修訂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

六、《專業目錄》中列出的試辦專業,是一些還不夠成熱,帶有探索性的專業。這些專業只能在個別學校中試辦。對試辦專業,在教學計畫的安排上,可以有更大的靈活性,以便於探索和積累經驗。試辦專業在有兩屆畢業生後應當提出試辦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試辦報告應說明試辦的情況、經驗和問題以及進一步辦好專業或停止試辦的建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