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商務局

(八)執行國家和我省服務業、服務貿易發展政策、規劃,擬定縣內服務業、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二)指導本縣內外貿行業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政務信息綜合、辦公自動化、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行政事務管理;制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本局人事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市場建設運行崗
編制本縣城鄉商業網點行業發展規劃,擬定規範本縣市場運行、流通市場秩序管理的工作方案、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我縣城鄉市場體系建設;負責本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業的監管工作,指導流通企業改革,監測、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開展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貿易崗
負責組織指導本縣各類企業參加的省內外各種交易會、洽
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負責中小企業利用外貿發展資金項目的篩選、報批工作,指導本縣外貿經營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指導本縣加工貿易、補償貿易和服務貿易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越、對台及東協地區的貿易工作。
(四)經濟合作崗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監督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契約、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開展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方面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本縣赴境外招商組團、投資促進和縣內大型涉外投資洽談活動;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和統計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
外商投資和口岸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擬定全縣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全縣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本縣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建議、方案、措施,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銷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研究提出引導縣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建議、方案,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促進城鄉市場一體化發展。
(四)承擔牽頭協調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責任,制定縣內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商務綜合執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全縣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研究分析全縣進出口商品狀況,提出對策和建議。指導全縣對外貿易行業,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方案、措施,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負責各項業務發展資金、專項基金項目的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有關統計、信息發布和信息化管理。
(八)執行國家和我省服務業、服務貿易發展政策、規劃,擬定縣內服務業、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國家賦予的對越邊貿政策、對台港澳貿易政策,開展對東協的經貿合作,指導本縣企業開展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工作。
(十)負責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分析研究全縣外商投資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初審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
(十一)負責全縣招商引資促進工作,擬定招商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性重大招商活動的策劃、組織、牽頭和協調,加強對重大招商項目和重點企業的跟蹤服務,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受理有關投資投訴;推進縣內參與區域經濟合作以及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本縣內外貿行業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人員編制
昌江黎族自治縣商務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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