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併合條約

日韓併合條約

是於1910年8月22日,由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與日本代表寺內正毅所簽訂的條約,將朝鮮的主權永久讓與日本,並且於1910年8月29日公告。 日本則認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當時的國際法,合併條約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 但是日本的目的是併吞韓國而非“韓日合邦”,不久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於1910年8月22日合併韓國。

日韓併合條約,韓語為韓日併合條約(한일 병합 조약),日語為日韓併合條約(にっかんへいごうじょうやく)或韓國併合ニ關スル條約。是於1910年8月22日,由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與日本代表寺內正毅所簽訂的條約,將朝鮮的主權永久讓與日本,並且於1910年8月29日公告。
韓國和朝鮮方面認為,該條約是基於之前在日軍逼宮的情況下朝鮮王朝國王簽立的《乙巳保護條約》,故而兩個條約“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簽約時朝鮮純宗拒絕簽名。
日本則認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當時的國際法,合併條約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
目錄

1 背景
2 內容
3 影響
背景
在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日本成為韓國的保護國;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死後主張立刻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雖然韓國出現如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一進會”主張韓日合邦。“韓日合邦”的意思是大韓帝國與日本國的“平等合併”,共同創造新政府,並且借用日本的資本主義發展方式扶植韓國的本地資本。但是日本的目的是併吞韓國而非“韓日合邦”,不久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於1910年8月22日合併韓國。

日韓合併時對李完用之全權委任狀日韓合併時對李完用之全權委任狀

內容
大韓帝國皇帝將朝鮮全部的統治權讓予日本;日本接受大韓帝國的要求將韓國併入大日本帝國;日本保障保護舊大韓帝國皇帝與皇族的尊嚴與權益及經濟開銷;日本可以對於對有勛功的朝鮮人賜爵賜勛;日本必須保護朝鮮人的生命與財產並增進其福祉;日本可以將對新制度認同、又具相當能力的朝鮮人用為帝國官吏。
影響
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告此滅亡,日本的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統治朝鮮的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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