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稅制

日本實行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三級徵稅體制,由中央徵收的稅種稱為國稅,由都道府縣徵收的稅種稱為地方稅。日本的稅收立法權統一在國會,各種稅法都要經國會批准,主要稅種管理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稅的解釋權或者減免權歸地方政府。日本實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顧型稅制,國稅、地方稅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體系。

日本稅制

正文

日本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以直接稅為主體。
稅制沿革 日本現代稅制是從19世紀下半葉明治維新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明治維新以前,日本稅收以土地稅為主。明治初期,政府為籌措鎮壓內亂戰費,於1887年引進所得稅制度;明治後期因中日甲午戰爭,日本實行擴張性財政政策開徵營業稅和法人所得稅,土地稅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至1940年,所得稅收入超過稅收總額的50%,取代土地稅成為主體稅種。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實行戰時財政,除了開徵臨時特別稅籌措侵略軍費外,1940年還大規模改革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制度,精簡稅制,直接稅比重進一步增大。戰後,美國財政專家協助日本整頓經濟,提出在日本建立美國式稅制的主張。1953年和1956年日本兩次進行重大稅制改革,完善了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稅種結構 日本稅制按管理許可權,可以劃分為國稅、道(府、縣)稅和市(町、村)稅三類。在國稅中,根據1990年預算:直接稅占70.9%,包括個人所得稅、法人稅、繼承稅;間接稅占29%,包括消費稅、酒稅、菸草稅、輕油稅、關稅印花稅、有價證券交易稅、機動車噸稅、贈與稅、旅行稅等。道(府、縣)稅稅種以1988年為例主要有:道府縣民稅、事業稅不動產所得稅、道府縣香菸消費稅、娛樂設施利用(入場)稅、旅遊聚餐稅、汽車稅、汽車購置稅、輕油交易稅、目的稅。市(町、村)稅稅種主要有:市町村民稅、固定資產稅、市町村香菸消費稅、電力煤氣稅、城市計畫稅、輕汽車稅、特別土地保有稅、入浴稅、事業所稅、目的稅等。
個人所得稅 包括自行申報與以預提徵收(從源扣繳)兩部分。規定已征預提稅後的所得仍需列入自行申報內容時(用於確定適用稅率),已征預提稅可用於抵免應交所得稅。
納稅人為居民、非永久性居民、非居民。居民為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在日本有住處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具有職業的個人,也屬居民。居民應就全世界範圍內的所得申報納稅。非永久性居民是在日本擁有住所時間少於5年並不具永久居住日本傾向的居民。他們應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繳納所得稅,其國外源泉所得只有在日本付給或匯入日本時才繳所得稅。暫時停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只就其日本源泉的就業所得,按其一年實際在日本的天數所占比例來計征所得稅。不屬於居民的個人為非居民,應納稅的非居民分為四類:①在日本有固定經營場所(如分支機構、廠礦等)的非居民,應就其日本源泉所得自行申報,按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股息可選擇單獨征稅,即以35%稅率征預提稅,此為最後稅率。②在日本超過一年,以個人勞務形式從事或指揮監督建築、安裝、組裝活動有關等業務的非居民,他們僅就與此業務有關的日本源泉所得,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與此類活動無關的所得繳納20%預提稅(最後稅)。③在日本有依賴關係之代理人的非居民,僅就在日本與此有關源泉所得自行申報納稅,與此無關所得繳納20%預提稅(最後稅)。④其他(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就其專業勞務所得、在日固定資產所得。在日資產發生的利得或偶然所得自行申報納稅。退休所得可選擇自行申報辦法納稅。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分為10類,即:就業所得、經營(包括專業)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退休所得、不動產所得、木材所得、資本所得、偶然所得和雜項所得(包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應稅所得時將納稅人所得分別歸類,依法定項目作免稅項目的剔除及允許扣除項目的扣除(如經營費用,退休所得中按工作年限確定的標準扣除等)後,求得淨所得,然後將林木所得與退休所得(系分開徵收)、不動產所得(採用特殊稅率)除外,按分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寬免項目包括:意外事故、醫療費用、人壽與養老等保險金、慈善捐贈、殘疾人、老齡、鰥寡、勤工儉學、配偶、撫養人、個人基本生活等。個人所得稅一般按年計征,自行申報。有的項目如利息、紅利、工資等從源預提征繳。
法人稅 納稅人為按商法組建的合股公司與按私營公司法組成的私營公司。並區分為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①國內公司,指總部或主要辦公處在日本的公司,包括:普通公司、公用事業公司等,應就其世界範圍所得納稅。②外國公司,指國內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應就日本境內源泉所得納稅,包括在日本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出租不動產、採礦權、船舶和飛機的收入、利息收入、分紅;權利與設備使用費;廣告收入及來自日本有經營場所的企業支付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以及向在日本有經營場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資取得的所得等。
法人稅採用比例稅率每年公布一次,依公司性質、規模和所得性質不同而有所差別,1990年財政年度,最低為10%,最高為37.5%。
消費稅 屬增值稅型的間接稅,除對一些供貨、提供勞務與進口項目採用零稅率外,對一切貨物、勞務的提供及進口商品課稅。標準稅率為3%。納稅人為從事供貨、提供勞務、從事進口的企業(包括公司與個體企業)。消費稅稅基一般為轉讓價格減去購入時已繳的增值稅海關進口貨物以報關價格加關稅為計稅基礎,對中小企業簡化計征方法。免稅包括:銷售額小於規定數額的小企業、提供停車場及類似設施、出口交易、一個月以上的土地出租等項目。
居民稅 道(府縣)與市(町、村)兩級徵收的地方稅。以個人和公司為納稅人,但納稅辦法不同。對個人的徵收辦法包括按人頭計算的定額稅和按個人所得計征的分級比例稅。定額徵收辦法在不同人口規模的城市又不相同。對公司課徵居民稅的辦法包括按公司稅額一定百分比徵收和按公司資本額與雇員數實行定額徵收。
財產稅 市(町、村)的主要稅種。按每年1月1日登記的土地、建築物、可折舊經營資產的核定價值或帳面值扣除折舊價值徵收,納稅人為財產擁有者。
稅收管理體制 日本實行中央、地方分稅制中央稅稱國稅。地方稅分道(府、縣)及市(町、村)兩級。1988年,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國稅占63%。地方稅中,道(府、縣)及市(町、村)稅收所占比重分別為44.1%和55.9%。
日本稅制的基礎是憲法,憲法規定國民均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非經法律規定或修訂,不得開徵新稅或修改現行稅。日本憲法及地方自治法分別賦予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徵稅權力。國稅立法,由大藏省制定草案,經內閣討論報送國會審議批准後實施;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制定稅法報送內閣討論,經國會審批,形成法律,地方政府據以形成條例後實施。
日本國稅的徵收管理機構是大藏省內的國稅廳。國稅廳在全國分設11個國稅局及一個沖繩國稅事務所,在此之下全國設500餘個稅務署作為基層徵稅機構。國稅廳內設長官官房、直接稅部、間接稅部、徵收部和調查監察部。國稅廳負責下達稅收法規,指揮與監督國稅局和稅務署工作,並保持與中央有關部門的聯繫。國稅局受國稅廳監督指揮,負責監督指揮稅務署工作,並處理跨越稅務署轄區的問題。稅務署內按徵收管理、所得稅和資產稅、法人稅和源泉所得稅、間接稅等來劃分設立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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