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宏[原蚌埠監獄八監區(蚌埠監獄醫院)副教導員]

於宏[原蚌埠監獄八監區(蚌埠監獄醫院)副教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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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宏,歷任蚌埠監獄醫院住院部副主任、主任、副院長,蚌埠監獄八監區(蚌埠監獄醫院)副教導員、教導員和監獄保外就醫醫療鑑定小組組長。2008年2月,蚌埠市檢察院根據民眾舉報對其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立案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後,蚌埠市檢察院將此案交由該市龍子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認定受賄數額是9萬多元還是10萬多元,其判決結果會大不一樣。2009年9月25日從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獲悉,為被監管人員提供“關照”的安徽省蚌埠監獄八監區(蚌埠監獄醫院)原教導員於宏因受賄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後,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在認定受賄數額和自首情節方面確有錯誤,遂提出抗訴,原審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抗訴意見,以受賄罪改判於宏有期徒刑十年。該判決已經生效。

基本信息

個人概述

2009年50歲的於宏,歷任蚌埠監獄醫院住院部副主任、主任、副院長,蚌埠監獄八監區(蚌埠監獄醫院)副教導員、教導員和監獄保外就醫醫療鑑定小組組長。2008年2月,蚌埠市檢察院根據民眾舉報對其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立案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後,蚌埠市檢察院將此案交由該市龍子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指控稱,於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7次非法收受13名被監管人員親屬他人財物累計金額達11.7萬元,並多次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2006年,安徽省淮南市財政局原局長周維敏(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蚌埠監獄醫院住院和做司法醫學鑑定期間,其親屬多次找到時任蚌埠監獄八監區教導員的於宏,要求給予關照和儘快做司法醫學鑑定,並送給於宏現金3萬元人民幣、購物卡2000元。2008年春節前,淮南市人防辦原主任陳萬華(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蚌埠監獄住院和做司法醫學鑑定期間,其兒子為找於宏給予關照和儘快給陳萬華做司法醫學鑑定,送給於宏現金2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

2009年1月20日,蚌埠市龍子湖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僅認定於宏受賄9萬多元,並認定其有自首情節,遂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龍子湖區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起點刑應在十年以上,一審判決認定於宏受賄金額為9萬餘元且屬自首,其在受賄金額和自首的認定上確有錯誤,遂提出抗訴,蚌埠市檢察院支持抗訴。於宏不服也提出了抗訴。

抗訴意見

蚌埠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前不久,龍子湖區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於宏先後多次接受10名在蚌埠監獄醫院住院治療的被監管人員親屬的賄賂10.9萬元,並承諾幫忙、關照或儘快做司法醫學鑑定,同時其自首依法不能成立,從而作出了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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