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指秋菊男

斷指秋菊男,2010年8月1日下午3時許,黎波、張珅、張永勝、黃群耀4人在北京市清華大學門口處用菜刀砍下了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如此殘忍地對待自己,竟僅僅是為了以此證明自己並未曠工。

概述

斷指秋菊男斷指秋菊男
斷指秋菊男,2010年8月1日下午3時許,黎波、張珅、張永勝、黃群耀4人在北京市清華大學西門外西300米處,用菜刀砍下了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引起過往遊客行人數十人圍觀,如此殘忍地對待自己,竟僅僅是為了以此證明自己並未曠工。他們說:“我們實在沒辦法了,該走的路都走了,告都沒地方告了”,以此對“被曠工”遭遇作最後抗爭。2010年8月6日深夜,4人乘坐駐京辦準備的車返回寧遠後,就被直接送到了寧遠縣拘留所。2010年8月6日寧遠縣公安局決定給予黃群躍、黎波、張珅、張永勝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於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17日在寧遠縣拘留所實行行政拘留。

事件起因

1、4名斷指者原本是湖南省寧遠縣水利水電局的正式在編職工,在寧遠縣水電局下屬派出機構太平農電管理站(獨立法人)工作。2000年11月,太平農電管理站與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市寧遠縣電力局合併,管理站人財物全部移交給寧遠縣電力局,當時移交正式職工共19人,其中就包括這4人。進入寧遠縣電力局後張珅等人才發現,他們的編制沒有了,成了“編外人”,而且同工不同酬。他們的收入只有電力局正式職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但他們也並沒有過多質疑,他們都相信自己“以後有一天能夠成為正式職工”。
2、2006年年底,湖南省電力公司在湖南各縣區電力局成立勞務派遣公司,讓所有編外職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據張珅介紹,自2007年1月以後,他們的工資、公積金、社會保險繳納的主體悄然變成了寧遠縣恆遠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遠公司)。知道發放工資的主體變了之後,我們就開始拒絕領取工資。
3、新《勞動契約法》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後,湖南省電力公司隨即下發了《關於規範用工管理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單位必須全面清查、掌握主業崗位人員的相關情況,凡借用在主業崗位工作的多經企業員工、農電服務公司員工,應於2008年10月31日前全部無條件返回原單位工作,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契約。黎波激動地說:“儘管我們有移交協定,可是電力局卻不承認我們正式職工的身份,從我們被移交後,一直強迫我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讓我們與寧遠電力局脫鉤,不占他們的編制”。
4、這樣的僵局沒有持續多久。那時我們像往常一樣到太平供電所(改制後的名稱,即之前的太平農電管理站——記者注)報到上班,可那裡的簽到表卻是恆遠公司的。這個圈套就裝在那裡:你簽了,就簽到恆遠公司去了;不簽他們就說你曠工!張珅無奈地表示。他們最終還是沒有簽恆遠公司的簽到表。2009年離任的農電總站原站長周石軍曾表示,張珅等人確實一直在供電所上班,但是有十幾天給他們的簽到表是恆遠公司的。“後來改了,改成太平供電所了”。

解除關係

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就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寧遠電力局解除十二位申請人勞動關係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就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寧遠電力局解除十二位申請人勞動關係
1、在一份由寧遠縣電力局農電總站出具的《關於<請求省公司解決原水電局十九名全民制職工編制報告的答覆>》上看到如下說明,“為加強農電管理,2007年,農村供電所業務委託給了恆遠農電服務公司,你們作為供電所員工,也應當與恆遠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目前恆遠公司要求與你們簽訂勞動契約,你們一直拒絕。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單方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2、2008年12月25日,寧遠縣電力局以19人曠工15天以上為由,和他們解除了勞動關係,並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這一決定讓19人驚呆了。不過是一起勞動糾紛,卻沒想到電力局卻做得這么絕。
3、斷指者之一的張永勝告訴說:“其間我們一直在上班,沒有曠工。連寧遠縣電力局原局長唐向東都曾告訴我們,知道你們沒曠工,但是我們也沒有辦法。” 當時電力局並沒有明確給出他們是在何時曠工。後來他們才了解到電力局是認為他們在2008年10月曠工。這19人的律師展示了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綜合班派工單》,名單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仲裁起訴

1、張永勝等人試圖辯解,但寧遠縣電力局並不理會。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尋求仲裁機構的幫助,因對解除勞動關係不服,張永勝等人於2009年4月向湖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湖南省電力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恢復其與被申請人下屬的寧遠電力局的勞動關係,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及補發工資。湖南省仲裁委委託永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了審理。裁決結果認為他們與湖南省電力公司沒有勞動關係。
2、《仲裁裁決書中》寫道:雖然自2007年元月以來,黎波等12名申請人與寧遠縣恆遠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但是從工資發放形勢與領取等事實來看,恆遠公司與黎波等12人形成了勞動事實關係,用人單位為恆遠公司,而非被申請人。然而對於此問題《仲裁裁決書中》中寫道,“已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本會依法不予實體審查。”
3、2009年7月9日張永勝等人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8月10日,雨花區人民法院給了他們一份信訪接待室出具的告知單稱,寧遠電力局雖然是湖南省電力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它有營業執照,是獨立的法人,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寧遠電力局才是適格當事人,而不是湖南省電力公司”。19人應以寧遠電力局作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隨後張珅等以寧遠電力局為被申請人,又一次向永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永州市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事項均與前次申請相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4、張珅等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以及湖南省電力公司寧遠電力局兩個主體重新申請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張珅等人再次到雨花區人民法院,將訴訟材料提交至立案庭。在多次電話催促後,雨花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5日回復其一份信訪告知書稱,該案屬於國有企業改制改革,應向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斷指事件

1、在經歷了數次上訪和被拘留之後,2010年8月1日,19人中的黎波、張珅、張永勝、黃群躍來到了清華大學西門外。“當我看到的時候,4個人的小指都少了一截,還在不斷地滴血。我問別人,他們這是怎么了?周圍的人告訴我,‘你沒見他們身邊的菜刀嗎?自己切的’。‘那指頭呢?’‘吞下去了’。”據目擊者稱,4人面前當時還擺著白紙,上面寫有8個紅色大字“我沒曠工,還我清白”。
2、事發10多分鐘後,警察趕到現場,隨後急救中心的人趕到,4人被送到積水潭醫院治療,由於醫院人比較多,他們等了6個多小時才得到包紮和救治,最後一個做完手術已是次日凌晨1點。不過他們認為,只要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吃多點苦也值。他們的目的的確達到了,但結果卻不是他們想像的那樣。
3、第一個重視的是寧遠縣駐京辦。據斷指者敘述,事發後沒多久,寧遠縣駐京辦的人就趕到了積水潭醫院,之後4人便被帶到寧遠縣駐京辦。據張珅介紹之後的幾天裡他們除了去積水潭醫院打過針,就沒被允許走出駐京辦的大門,吃飯就在駐京辦食堂里,吃完就回房間。第二個重視的是寧遠縣各相關部門領導,事發後寧遠縣縣委副書記劉衛華、副縣長劉慧蘭、公安局副局長陳慧紛紛從寧遠趕到北京。據張珅回憶8月2日他就見到了陳慧副局長,陳慧要求他們“先回去再說”。

帶回被拘

斷指秋菊男斷指秋菊男
1、2010年8月6日深夜,4人乘坐駐京辦準備的車返回寧遠後,就被直接送到了寧遠縣拘留所,張珅說我們6號被帶回來就一直關在寧遠公安局,當夜就問我們是怎么回事,幾個人輪著問,不讓我們睡覺。就讓我們在凳子上坐著,一直坐到第二天早上7點多。寧遠縣政府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確認,是縣委副書記劉衛華、副縣長劉慧蘭和公安局副局長陳慧將4人從北京帶回來的。
2、2010年8月6日,黃群躍的妻子鄭茂菊,收到了寧遠縣公安局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稱:“現查明黎波、張珅、張永勝、黃群耀(原文如此,應為黃群躍——編者注)4人,為反映進入寧遠縣電力局編制問題,先後到市赴省進京上訪多次,特別在2010年8月1日15時30分許,黎波、張珅、張永勝、黃群耀4人在北京市清華大學西門外西300米處,斷指自殘,引起過往遊客行人數十人圍觀並拍照,擾亂了北京的公共秩序。”決定書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決定給予黃群躍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於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17日在寧遠縣拘留所實行行政拘留。另外3人的家屬也收到了處罰決定書,3人的拘留時間均為15天。另一名斷指者黎波的妻子駱春花接到寧遠縣公安局的電話,“公安局告訴我們,說我們的老公被拘留了。讓我們過去給他們送席子、被子,還有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品。”
3、2010年8月1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輾轉聯繫到正被關在寧遠縣拘留所的4人,張永勝告訴記者:“拘留15天后能不能放出來我們還不知道,公安局那邊的人說如果我們不妥協就要送去勞教。給我家裡做工作的人說,不妥協就黎波判刑兩年,我跟張珅勞教一年。我老婆是老師,教育局的一個書記給我老婆做工作,他們還拿她的工作來威脅我。”
4、黃群躍已於2010年8月13日提前從拘留所出來回到家裡,另外3人目前仍在拘留所

方案態度

1、2009年寧遠縣政府為解決該勞動糾紛,“特事特辦”,縣編制辦專門設立了一個機構,即太平農電站,以解決19人的工作問題。太平農電站為事業編制,工資待遇和電力局差不多。“那時我們還是沒簽,我們就是想討一個說法,不能不明不白就說我們曠工。”黃群躍說。
2、而現在這“妥協”便是指,要么4個人和恆遠公司簽勞動契約,要么到新成立的太平農電站去上班。
3、關於事態的發展,黎波表示無奈。斷指前後,我們的境遇沒有明顯的變化,也沒有受到太多的關注,但斷了也就沒有辦法了。談到斷指行動張珅說:“北京這邊的警察還挺好的,他們說我們這種方式很極端,不妥當這種方式不能解決問題。”

現象剖析

1、客觀地講,“秋菊男”們並非一開始就想“過激”,是在所有的法律通道都被堵死的情況下,在不斷上訪的過程中滋生了這種傾向。所以無論是總結教訓還是面向未來,都應該反思職能部門的消極影響。茅于軾講得很中肯,怨氣來自何處?是因為社會正義的缺失。正義為什麼缺失?是因為職能部門不講理,不主持正義。要有一套規矩,讓政府不得不講理,這樣社會就能講理,怨氣也就沒有了。
2、編制問題不好解決,但可以爭取對等的補償和賠償,根據最新介紹寧遠電力局現有職工37名,這應該是按照編制來算的。這也意味著,如果把發生糾紛的19人都轉為正式編制,機構將會馬上膨脹50%,這幾乎不可能被接受。而且這種編制也不是寧遠電力局能夠決定的,寧遠電力局只是湖南電力公司下屬永州電業局所轄的分支機構。
斷指秋菊男斷指秋菊男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編制的訴求得不到法律支持。所以最可行的是根據《勞動契約法》同工同酬的原則,要求補回收入差額部分,並且按照法律和事實,推翻寧遠電力局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爭取合法權益。
4、只要是國企改制改革,他們仍然努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經過多次催促,被“解除勞動關係”整整一年後,終於等到了雨花區人民法院的回覆:該案屬於國有企業改制改革,應向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反映,法院不予受理,其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它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是行政性調整、劃轉的遺留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不能受理與國企改制改革相關的問題,對於具體的企業來說,除了行政性調整、劃轉,還有其他行為。事實上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七種可以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綜合各條文可以這么理解:法院不能受理的是這19人有關編制部分的訴求,但是完全可以受理“非法解除勞動契約”這部分的訴求。
5、四個“秋菊男”,“我本善良”,面對自己權利受到的侵害一忍再忍,忍無可忍。原本一個健康社會應該為他們預留的維權通道被各種力量一一堵了個嚴嚴實實——仲裁、訴訟、上訪、談判都沒有結果,非逼著他們以斷指這種野蠻、血腥的行為,吸引公眾,刺痛大家的良知。如果這種方法真的有用,引來大家的效仿,到時公眾又會麻木了,他們可能會選擇更極端的手段。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