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套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 第八條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概念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

私人購買新能源車補助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補助範圍、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註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套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三)制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定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制訂的國家相關標準相銜接。(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制。(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第八條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鐘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第四章補助標準與規模

第九條補助標準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準。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五章資金申報與下達

第十二條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第十三條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四條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第十六條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第十七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一、試點城市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城市規模與經濟發展情況,特別是當地財政狀況和居民購買力水平;機動車發展情況,特別是私人領域乘用車保有情況;新能源汽車研發能力、產業基礎及推廣套用現狀等。

二、試點工作總體目標

內容包括:在私人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總體思路;試點工作目標(2010-2012年),涉及車輛規模、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商業模式創新、消費和使用環境、節能減排效果及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拉動等。

三、試點工作計畫

按年度制訂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各種商業模式的車輛推廣規模;財政預算及使用計畫;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推動商業模式創新、鼓勵租賃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安排;日常監督檢查計畫等。

四、保障措施

內容包括:明確地方政府領導牽頭、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機構並落實職責;明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鼓勵政策的體系框架;明確車輛使用及充電站等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規模及用途;明確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及資金來源,並說明擬採用的技術標準;明確新能源汽車租賃、售後服務保障及回收、報廢等責任主體、職責及監督管理措施;科普宣傳措施等。

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6月1日,備受矚目的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正式出台,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試點城市的選擇是依據試點城市整車企業是否具備一定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綜合能力而評定的;深圳的比亞迪汽車;上海的上汽集團;落戶杭州的眾泰汽車;長春的一汽集團;而合肥的入選則得益於安徽的奇瑞汽車和江淮汽車,在一定程度上更反映了安徽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蓬勃發展。
奇瑞新能源旗下更有5款車型入選《新能源推薦目錄》,並均已達到量產要求。
此次補貼政策出台,表明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支持的態度,以及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決心。目前市場上新能源汽車價格相對較高,消費者有意願購買新能源汽車,但因其價格及配套設施等原因,影響了消費者體驗的決心。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新能源汽車進入市場,並降低了消費者使用的門檻,更加速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因此政策的發布,無論從政府的角度、市場的角度,還是從產業的角度都具有非常的意義。奇瑞汽車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清潔能源汽車專項組”,專門從事混合動力汽車、替代燃料汽車等前沿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並與better place聯合開發量產型可更換電池技術方案,運用於奇瑞新能源汽車,技術上處於全國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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