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義為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內容及作用

其作用在於避免因法律修訂造成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疑問,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該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誌,新法生效實施以後準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該原則在稅法中的套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級的稅法,新稅法優於舊稅法。另一方面,對於其他法律關於稅收的規定,效力等級相同的新稅法對其具有支配力。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稅法中無論是實體稅法、程式稅法還是爭訟稅法都普遍適用,只有新稅法與舊稅法處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時,才可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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