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學概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文物法學概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文物法學概論》,作者是俄軍,由蘭州大學出版社於2006年12月出版,本書是圍繞《文物保護法》,並結合文物學、文物法學、博物館學等研究成果和我國文物保護法的歷史、現狀以及國際社會關於保護文化遺產的通行做法所展開編寫的。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書籍封面書籍封面

本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之一,該書是圍繞《文物保護法》,並結合文物學、文物法學、博物館學等研究成果和我國文物保護法的歷史、現狀以及國際社會關於保護文化遺產的通行做法所展開編寫的。全書共分17章,具體內容包括文物法學法律關係概述、收藏與文物收藏、考古發掘管理與文物保護制度、館藏文物保護制度、民間收藏文物管理制度、文物法律責任等。

編輯推薦

本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之一,該書是圍繞《文物保護法》,並結合文物學、文物法學、博物館學等研究成果和我國文物保護法的歷史、現狀以及國際社會關於保護文化遺產的通行做法所展開編寫的。全書共分17章,具體內容包括文物法學法律關係概述、收藏與文物收藏、考古發掘管理與文物保護制度、館藏文物保護制度、民間收藏文物管理制度、文物法律責任等。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文物法學法律關係概述

第一節法律主體關係

第二節行政主體及相關概念

第二章文物與文化遺產

……

書摘

第一章 文物法學法律關係概述

第一節 法律主體關係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組織,但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決定某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決定性條件。國家設立國家行政機關,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行政權。享有國家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就具備了成為行政主體的決定性條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並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為了適應瞬息萬變、複雜多樣的行政需要,有時國家直接通過法律將其行政權的一部分授予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有時在法律、法規中規定有權機關可以將其享有的行政權的一部分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授予其他組織。接受授權的組織便具備了成為行政主體的決定性條件。接受授權的組織,可以是行政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總之,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接受授權的組織。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指在法律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布命令,並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採取行政行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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