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縣審計局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四)農業外資審計股。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長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級地方金融資產、縣屬國有企業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敘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鄉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完成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敘永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人事、財務、信訪、保密、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計畫;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審計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縣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縣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農業外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敘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貿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組織對縣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內部審計監督指導股。
負責指導、監督縣、鄉鎮各單位、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地方有關審計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政策和規定,提出有關建議;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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