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字案

操字案

深圳陳書偉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卻在抗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深圳福田法院對陳書偉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法院認為,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 走出牢房後再次遞交5份寫有“操”字的抗訴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次事件引起網路一片熱議。

(圖)操字案操字案

發生背景

深圳陳書偉以驚世駭俗的方式表現他的公益訴訟。在陳書偉和廣大電信用戶的努力下,電信管理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法規和制度,全國約8億手機用戶因此受益。

從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電信運營商的“公關”下,福田區法院針對他起訴某電信運營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時間裁定不予立案,長期剝奪他的訴訟權。為立上案,他奔走於深圳市中院、福田區人大、福田區政法委、福田區法院、福田區紀委、福田區檢察院、市紀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紀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關注下,2006年3月才恢復了他的訴訟權。恢復訴訟權後他把一年多來某電信運營商近百個違規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業的有關“霸王條款”、消費陷阱、垃圾簡訊違法收費問題,都得到行政機關和社會的認同並整改。然而,福田區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事實上,陳書偉的公益行動得到了社會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2006年年末,以陳書偉為首發起的“萬人訴訟維權活動”,披露了電信運營商“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得到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為此批示“嚴肅整頓通信市場”,隨即國家對通信市場進行全面整頓,為此,“萬人訴訟維權活動”被檢察日報評為2006年全國十大公益活動之一。

經過

(圖)在《現代漢語詞典》里,對“操”字的解釋,沒有侮辱的意思在《現代漢語詞典》里,對“操”字的解釋,沒有侮辱的意思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陳書偉訴某通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電信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電信服務糾紛,共30多宗。雖然證據確鑿,當地通信公司進行了整改,但2009年2月16日、25日陳書偉還是敗訴了。他認為案子涉嫌被人操縱,遂在抗訴狀中寫一“操”字,福田法院卻認為自己受辱,遂於2009年4月23日將陳書偉拘留。

事出有因

深圳的陳某因電信服務糾紛狀告電信企業,一氣多達30個官司,一審敗訴之後,因在抗訴狀上寫了一個“操”字。(4月30日《深圳商報》)

寫在“抗訴狀”中的“操”字

隨後,此案分別在今年2月做出一審判決。陳某收到判決書後,在今年3月20日分別向福田法院郵寄了其中五個案件的“抗訴狀”各一式兩份。在“抗訴狀”中,陳某沒有陳述不服一審判決的任何事實和理由,在抗訴的“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有一個字“操”。(《 一男子抗訴狀寫個“操”字,遭拘留十五天》,載自《紅網論壇·城市論壇·邵陽》)

陳某沒有對“操”字作出解釋

(收到陳某的抗訴狀後,法官要求他到法院作出情況說明,並要修改抗訴狀)但陳某明確拒絕修改,也不作出解釋。(《深圳男子抗訴狀語言粗俗被拘15天》,載自《深圳論壇·法律線上》)

寧願被拘留也不改“操”字

雖經法院勸告修改語言粗俗的抗訴狀,但這位陳先生寧願為此進看守所拘留15天也拒絕修改帶“操”的抗訴狀。(嚴少雄:《法院不是妓女怎能挨“操”?》,載自《新浪部落格·嚴少雄自由藍天》)

對“操”字做出的判決

對此,福田法院認為,鑒於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且無悔改之意,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決定對陳某實施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寫一個“操”字遭拘留十五天》,載自《深圳之窗·社會百態》,源自《南方都市報》)

申訴

(圖)陳書偉穿著很個性,他堅信自己的公益訴訟能成功陳書偉穿著很個性,他堅信自己的公益訴訟能成功

陳書偉向本報發來了2500多字的申訴書,其申訴的主要理由是:

抗訴狀是寫給市中級法院的,區法院無權以抗訴狀的內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須由市中院作出拘留決定;區法院拘留決定書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對他作筆錄,屬於先判後審。

《現代漢語詞典》對“操”字的解釋有8個,沒有一個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種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這德性”;“操”字即使屬於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充其量是針對中級法院而不是針對某個審判員。故“操”字不構成對區法院工作人員的侮辱。如果區法院認為侮辱的人是該案件的原審判員,那么對陳書偉執行拘留決定的經辦人就不應該是他們,他們應當迴避此案的辦理,而本案的經辦人員偏偏就是原審判員

區法院自2004年8月後剝奪了他的訴訟權,直到2006年3月才給予恢復,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背後暴露的問題

陳書偉為什麼自討苦吃跟福田區法院“操”上呢?這是全國電信用戶的疑問。

“操”案的起因絕不是抗訴狀問題

陳書偉與當地法院的較勁兒只是表象,其背後是他與電信運營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鬥法。為指導全國消費者有效維權,陳書偉寫下了13萬字的小冊子,對此,某電信運營商發布了《應對“反黑聯盟”工作部署》,廣東某電信運營商發出《關於應對反黑申訴聯盟投訴指南手冊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門,監控陳書偉,通過“控制、引導輿論,對政府施加影響”等途徑,封殺“團訴通信運營商的計畫”。某電信運營商一份材料顯示:該手冊分析的問題一旦傳播,將引發客戶大面積投訴,要求各下屬單位“嚴密把控大眾傳播渠道,將社會影響面縮減到最小”,確保該手冊在報紙、電視、網站上無字、無聲、無圖。陳書偉打官司難以得到支持,不難發現其背後的原因,但陳書偉還是堅持把它做下去。

人民輸不起這5個官司

陳書偉的代理人曾照興說,2008年年底,陳書偉發現了當地某通信公司若干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在投訴無果後陳準備作最後一次公益訴訟。陳書偉向福田法院反映,他個人輸得起這些官司,人民輸不起,希望法院對事別對人,別把他列為“黑名單”依法裁判。

適用法律條款明顯不當

陳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在抗訴狀“事實和理由”欄中填寫了一個“操”字。對於該做法,至多是抗訴狀書寫陳述不規範,法官完全可以駁回抗訴,但沒有權力對其進行拘留。憑一個“操”字,就“被認定侮辱司法人員”,既有牽強附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界定模糊之嫌,又有適用法律明顯不當之誤。套用一句古話來說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由“操字案”聯想起前不久在河南靈寶的“王帥案”和內蒙古的“吳保全案”,這些案件從深層次來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相關國家機關濫用公權來對付公民。”(楊濤:《抗訴狀語言粗俗,侮辱了法官嗎?》,載自《南方報網》)

“操”字字義很多,為何偏要往“粗俗、下流”方面引申擴展?

“操”字基本字義有拿、控制、從事體力鍛鍊、語言方言套用、行為和品行等多種解釋;詳細字義(動)有操手、操持、操作、操業、操券、操縱、操船、操練、操演、操辦、操行、操守、操勞、操心、操切、操神等多種詞義,為何偏偏徑直往“粗俗、下流的語言”方面引申擴展?進而強加一頂“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法院認為)“罪名”!然而,最初“解讀”這個“操”字的是誰?到底是誰“粗俗、下流”?

“操”字為“粗俗、下流的語言”如何界定?

一個沒有標點符號的“操”字,豈能妄定“粗俗、下流的語言”!法律是要講“舉證可靠”、“事實清楚”的;而對這個“操”字的“認為”,完全是福田法院的主觀臆斷的“認為”,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因為這個“操”字,陳先生沒有“作出解釋。”

縱然陳先生最後也能夠“招認”(目前還沒有)自己所寫的那個“操”字是一句粗俗的“國罵”,但也不能排除法院有激供、誘供的嫌疑。

立案本身缺乏法律依據

沒有主觀動機和所造成的影響這兩個重要的法律“要件”,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則,這個案件立案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

商榷與質疑

與法官商榷:合法的“寬容和人情”不會令法律為難或尷尬

其實這起“操字案”,也完全可以有另一種解讀版本。比如,如果這位主審法官是一位素質非常高、有涵養、不粗俗、很開明豁達執法者,對其寫一個“操”字的“抗訴狀”做了這樣一種批示:

幾點質疑

1.訴權與越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陳先生向一審法院(福田法院)遞交了抗訴狀,福田法院又以“操”字對陳先生立了案,這就意味著確認了陳先生的訴權(抗訴狀不生效,“操”字如何立案)。但作為一審法院法官,直接作出抗訴狀中含有“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的裁決處罰,顯然有越權之嫌。

2.寫一個“操”字被拘留,寫一個“殺”字如何辦?

多虧陳先生僅僅只是寫了一個“操”字(被關進了拘留所)!假如當時寫了一個“殺”字,福田法院難道還要以“殺人未遂”的罪名起訴他?

3.“操”字是法律界限,還是道德界限?

就算陳先生寫一個“操”字是罵人,但罵人本身並不構成違法,至多是違反了道德標準而已。我們要反對不文明的言論,也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但將其上綱上線,甚至動用法律手段,實在是有些矯枉過正了。

4.“操”字違法,百姓能起訴嗎?

既然“操”字是違法,那百姓就可以去試一試,如果有執法人員在野蠻執法過程中辱罵百姓一個“操”字(甚至更加惡劣),你去法院立個案給我瞧瞧!

影響

文革期間,因言論獲罪已經是萬夫所指、臭名昭著,國人為之痛恨切齒,故老傷疤不必再揭了!憶往昔清乾隆年間,江蘇籍官員徐述夔,因“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一句有“詆毀清廷”之嫌疑遭問斬,並在死後被剖棺戮屍!越往事240餘年,依稀如昨。現如今寫一個“操”字被拘留15天,疑“言論獲罪”依舊是陰風不散、鬼魂附體,寒氣逼透脊樑!猶如《鳳凰網》“一二三五”的部落格里所說:

僅憑一字一言就能定罪,是那個惡夢時代留給我們的惡夢。以“操”字獲罪,儘管現在難得一見,但是已經足以讓我們重溫惡夢了,並感到一種恐懼。如果這類事鋪天蓋地,普天下就會響徹一個“操”字。(《“操”字定罪法讓人很恐懼》,載自《鳳凰網·一二三五的部落格》)

既然說“操”字是“粗俗”的語言,藉此機會,還沒有使用過“操”字的我,今天不妨在這裡用足用夠它。但這與“下流”毫無瓜葛,充其量僅僅是一句泄氣的牢騷話!

網友評論

人家抗訴人怎么就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了?一個“操”字,可以代表他含蓄地諷刺你們都是奸雄曹操,也可以代表他隱晦地批評你們是在做伏地挺身式的體操,還可以代表他委婉地提醒你們要注意操守。怎么就使用下流語言,侮辱司法人員了呢?他操司法人員的媽了嗎?沒有。他操司法人員的菊花了嗎?也沒有。憑什麼就將他拘留15天呢?

操!操!操!現在筆者(這個詞太裝逼了,我喜歡)操了三下,是不是也要被拘留15*3=45天呢?不過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只有15天,司法拘留最高期限也只有15天,而刑事拘留最高期限也不過37天。那你們是不是要再外加我勞教8天呢?反正中國的法律制度,不過是侍女的臉蛋,任主人揉搓的。

在“操字案”新聞的跟帖中,有兩條相當有才,姑錄於下:

“夜已很深,新聞太少。

仔細一看,這條挺屌。

一個操字,只算惡搞。

加上你媽,效果最好。

下次再寫,注意技巧。

請教高人,多多指導。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跨省抓捕,我趕緊跑。”

“操——此抗訴狀雖僅有短短一個字,卻深刻表達了陳姓男子的不滿與憤怒,可謂言簡意賅,短小精悍,再加之抗訴狀未有標點符號,恍如陳姓男子有一肚子苦水,一言難盡,其意境深遠,有渾然天成之感,實乃抗訴狀中之極品。更難能可貴的是在法官恐嚇其行為違法的情況下,陳姓男子仍堅持己見,更體現了其樸實無華的品質,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持不懈的精神和超前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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