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採礦

擅自採礦是指違反有關國家制定的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非法進行採挖礦產資源等行為。

擅自採礦是指違反有關國家制定的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非法進行採挖礦產資源等行為。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助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該法還規定國營礦山企業是開採礦產資源的主體。鄉鎮企業、和個人在國家支持及管理、指導、幫助監督下亦可依法採礦。對於違反該法規定,分別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1)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3)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對其處罰形式主要是:(1)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2)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嚴重破壞的,將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採礦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構成破壞性採礦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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