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代理組織名稱:

商標註冊人:

商標註冊名:

商標名稱:

類別:

撤銷商品/服務項目

撤銷理由:

申請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註: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2.收費標準:撤銷商標費1000元。

3.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應在註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

4.共有商標申請撤銷,“商標註冊人”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

5.若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需填寫“撤銷商品/服務項目”一欄,全部撤銷無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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