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杖法

折杖法是中國古代宋朝法律。將流、徒、杖、笞等刑罰折合為相應的脊杖或臀杖。963年(宋太祖建隆四年)制定。《宋史·刑法志》曰:“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行此法,使流罪者不遠徙,徒罪者免役,笞杖罪者減行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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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或脊杖。具體的折換辦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則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

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中也存有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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