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

意向書

意向書是表示締結協定的意向,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這種文書旨在表明一種意向,並不是正式的協定。所以它的簽署方式比較隨便,通常可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單獨簽署式,只由出具意向書的一方簽署,但檔案一式兩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籤章認可,交還對方,就算簽署完成。第二種形式是聯合簽署式。雖然這只是一種意向的表達,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協定的形式,也就是在書面上出具合作雙方的職銜及代表人姓名,由雙方分別簽署,各執一份為憑。

概念

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定奠定了基礎,是“協定書”或“契約”的先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意向書 英語為:letter of intent。公司或個人對為某項業務出具的非正式函件。雖然它不具備契約的約束力,但表明簽署人的嚴肅態度。如互惠基金持有人保證每個月的投資數額承諾,併購過程中買賣雙方經過認真討論簽署的初步檔案等。

特點

其一是 協商性,其二是 靈活性。意向書不像協定、契約那樣,一經簽約不能隨意更改,意向書比較靈活,在協商過程中,當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的意圖和目的提出意見,在正式簽訂協定、契約前亦可隨時變更或補充,最終達成協定。其三是 簡略性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對意向書的效力作出規定,通常的意向書內容中都含有導致其喪失約束力的條款。如在意向書中列有“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由正式的契約確定”等條款,意向書中這些條款通常都表明雙方不希望受到有關內容的約束。因此,通常來說,意向書不具有和契約一樣的法律效力。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意向書也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契約法》的相關規定:“採用契約書形式訂立契約,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契約成立。”如果意向書已經具備了一份契約的主要條款,如買賣雙方約定了買賣價格、買賣標的物、交付時間、交付方式、違約條款等,而且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其約束力,且一方已經開始履行了該意向書所載明的部分義務,對方也接受了,雖然此時沒有訂立契約,通常應認為該意向書具備了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視為一份“契約”了。

結構寫法

意向書的結構是:標題+正文+尾部

標題

(1)項目名稱+文種。

(2)文種,即《意向書》。

正文

正文的構成是:導語+主體+結尾

(1) 導語

寫明合作各方當事人單位的全稱,雙方接觸的簡要情況,磋商後達成的意向性意見。然後用“本著xx原則,興建xx項目”作為導語的結束。

(2 )主體

分條款寫明達成的意向性意見,可參照契約或協定的條款排列。

(3 )結尾

寫明“未盡事宜,在簽訂正式契約或協定書時再予以補充”一語,以便留有餘地。

尾部

意向書籤訂各方單位的名稱、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公章、私章及日期。

注意事項

1語言準確,表達清楚。

2忠實於洽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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