恥感文化

恥感文化

恥感文化,是美國人類學家魯思·本尼迪克特在對大量二手資料分析後,給日本文化類型下的定義,是在區別於西方“罪感文化”的基礎上概括出來的,恥感文化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恥感這種心理感受加以發掘、升華,使之成為一種文化積澱,對國人的行為和中國的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也深刻地影響到國家制度的設計。所以標誌著一個國家性的文化。

簡介

所謂“恥感文化”是海內外學者對我們東方文化的一種概括,這個概括主要是針對我們的儒家文化而作的。它的提出是與西方的“罪感文化”相對應的。

顧名思義,所謂恥感文化便是注重廉恥的一種文化心態。特徵是這種文化中非常在乎別人怎么說、怎么看、怎么議論。故其行為將被以諸多的外在社會因素和標準規範所制約、支配,即具有“恥感文化”特徵的人多由別人左右著自己的行動。從另一個層面講,在恥感文化下培育出來的人像極了工業生產中從流線下一件件大同小異的產品,缺乏自己的個人主張,更多的心態是一種隨大流、少數服從多數。

中國的道德觀念中在關於恥辱方面有較強的社會傾向。如果大多數覺得這是對的,那么即使你自己堅信這是錯的,為了自己的“廉恥”,也多半會隨聲附和:“這是對的。”即真正的恥感文化是靠外部的約束力來實現的,一旦失去了外部約束力,或外部約束力發生改變,那么便必然會導致眾多的社會畸形。

背景

中國文化曾被稱之為“恥感文化”,因為古代文化經典一再把“知恥”作為中國人為人處世的最後底線,而“禮義廉恥”四字格言又把“恥”字作為歸結。

這種心理背景,也就是那么多人天天製造假酒、假藥、假奶粉而毫不知恥的共同原因。那些瘋狂的制假者一旦案發會被判刑,但是,為他們作了“不再言恥”的示範的文化人,卻還很安全地活躍在媒體上,繼續示範。

本質

“恥感文化”是美國人類學家魯思·本尼迪克特在對大量二手資料分析後,給日本文化類型下的定義。在二戰結束前夕,日本戰敗投降已成定局,美國軍方為了準確掌握日本社會特質,便於戰後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日本進行占領和管治,委託魯思·本尼迪克特研究日本社會文化以及分析日本民族行為方式。由於當時戰爭尚未結束,她本人無法親身到日本實地考察,研究結論主要是通過參考前人的研究成果、日本文學影視等藝術作品以及與日本軍俘訪談得出來的。由於在二戰之前,日本民族的殘暴根性尚未徹底暴露在世人面前,她所研究的文學和藝術作品遠遠不能反映日本真實面目,又由於美國和日本兩國的台底交易,二戰期間日本的大部分戰爭罪證被隱匿或銷毀,直至戰後多年,這些證據才慢慢被披露或挖掘出來,所以當時的本尼迪克特根本無法掌握歷史真相的萬分之一,更無法義客觀的眼光審視日本民族特性,“恥感文化論”就自然難免失之偏頗。

比較

“恥感文化”是在區別於西方“罪感文化”的基礎上概括出來的,魯思認為:提倡建立道德的絕對標準並且依靠它發展人的良心,這種社會可以定義為“罪感文化”社會。雖然她沒有直接定義“恥感文化”,不過將其基本特徵與“罪感文化”作了概括比較:真正的恥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強制來行善,真正的罪感文化則依靠罪惡在內心的反映來行善。

罪感文化社會的人們按照心中的絕對道德命令生活,一旦犯錯,即使別人毫無察覺,也會痛苦自責,所謂“恥感文化”社會的人依照外人的觀感和反應來行事,只有當被發現時才有羞恥感,失去外來強制力便要瞞天過海,是缺乏自省力的文化。日本人在二戰中的行為固然遠遠低於“恥感文化”所蘊涵的道德水準,不過並未脫離“恥感文化論”所指斥的終極思想本質——不存在恆定的德行標準,即毫無道義可言。

其實,自人類學會用樹葉來遮蓋恥部開始,恥感就已存在於人類的心靈,並作為人類區別於野獸的特質,在漫長的人類社會歷史中發展出更高級的文化,而在人類文明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魯思卻用“恥感”來定義日本文化類型,以區別於西方的“罪感文化”和中國的“忠恕之道”,不知道是有心還是無意,已經把日本文化的倒退本質揭露無遺。

分析

恥感心理

按照一些心理學家的劃分,人的內在情緒制裁大致可分為“恥感”與“罪感”兩類。與西方社會的“社會化”主要體現為“罪感取向”不同,東方社會尤其是中國社會的“社會化”主要體現為“恥感取向”。若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和評價不佳,作為主體道德良心的“超我”便會產生恥感。東方社會的“恥感文化”體現的正是這樣一種特別注重他人反應和評價的文化。古代中國的“恥感文化”強調外在的約束力,即主要表現為他人對主體行為的反應和評價。一個人感覺自己的行為為他人所敬仰,為群體所欽佩,就會產生榮譽之感;反之,一個人感覺自己的行為為他人所鄙視,為群體所貶斥,就會產生羞恥之心。孟子所說的君子三大樂事,其一為“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地”(《孟子·盡心》),這是恥感文化的典型表現。這裡所謂的“天”和“地”顯然都是虛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體之外的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和評價。

恥感文化

恥感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強調“知恥”的重要性。恥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強調:“恥”意識是道德的基礎,“羞惡之心,義之端也”(《孟子·公孫丑》 ),並把“禮、義、廉、恥”稱為四德,當做為人處世的根本。《禮記·哀公問》 曰:“物恥足以振之,國恥足以興之。”孟子又說:“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孟子·盡心》)他甚至認為,“無羞惡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孫丑》)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說:“人有恥則能有所不為。”(《朱子語錄·卷十三》)清末的龔自珍將個人的知恥與國家的興亡聯繫起來,提出了著名的“廉恥論”。他指出:“士皆知有恥,則國家永無恥矣;士不知恥,為國之大恥。”(《明良論二》)由此可見,儒家不僅早就認識到恥感在指導和制約人的行為、引導社會風氣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並將其視為修身齊家、安邦治國的有效手段。法家雖然主張“信賞必罰”,以“專任刑法”以臻於治,但其在強調法治、主張“一斷於法”的同時,也同樣重視“知恥”對治理國家、安定社會的重要性。如《管子·牧民》篇就認為:“國之四維,禮義廉恥。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四維張,則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國之度在飾四維。”由此可見,管仲雖為法家之代表,但他對於廉恥觀念也是相當重視的。

中國古人將“恥感”這種心理感受加以發掘、升華,使之成為一種文化積澱,對國人的行為和中國的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也深刻地影響到國家制度的設計。恥辱刑就是統治者運用恥感文化對國家進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與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義的刑種有明顯區別的是,恥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於希望激活罪犯的恥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惡、恥辱進而對自身行為感到懊悔、自責並尋求寬恕、願意贖回和補償;同時,對其他人也有一種明顯的警示作用。孔子說:“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孔子家語·刑政第三十一》)東漢陳寵亦說:“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後漢書·陳寵傳》)恥辱刑正是古代統治者把倫理道德與法律制度有機結合的產物,體現了統治者把“禮”與“刑”融為一體,“以法輔德”、“以德彰法”,以期實現“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的治國理念。

緊迫性

在中國以自我為中心,以名利作為唯一的追求目標,為了出名,不惜做文學界的芙蓉姐姐徹底的去人格化。

現代社會,確實越來越寬容了,接納郭敬明,不因為抄襲的污點而排斥他,可是這位年輕人把這種寬容當做了鼓勵,把羞恥當做了驕傲,並決定義無反顧地在這條卑鄙的道路上走下去。

現象

受到東方恥感文化的影響,中國企業員工要是犯了錯誤,第一個要考慮的是我是否會丟臉沒面子。因為怕沒面子,所以要想盡辦法文過飾非,推卸責任;因為怕丟臉,深刻的反省當然能免則免。其次,犯錯員工要觀察何人會被自己的錯誤波及,如果是屬下受到波及,有良心的主管就會在未來設法找機會“回報”屬下,要不然屬下只有自認倒霉了。相反的,如果這個錯誤所傷害到的是自己的主管,那可就非比尋常了,一定要負荊請罪、甚至戴罪立功,直到獲得長官的原諒後,才有自新的機會。不論是上述那一種狀況,恥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較現實而缺乏認真反省錯誤的誘因。

雖說恥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較不能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但它畢竟還是一套規範組織行為的機制,“千夫所指,無疾而終”的羞恥心,就是恥感文化維持社會倫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台灣,恥感文化里的羞恥心日益淡薄。例如,官場上笑罵由人、不怕丟臉而沒有羞恥心的例子愈來愈多;台灣官場傳統本來就沒有罪感文化,現在又拋棄了恥感文化中的羞恥心,然而依舊維持著恥感文化里的現實本質,如此一來,無怪乎治理能力日益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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