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隴南市委、隴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隴發〔2010〕30號)精神,設立徽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負責全縣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工作。

(三)組織開展城鄉貧困居民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工作。

主要職能

徽縣民政局主要職能:

(一)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民政工作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方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 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報告和發布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體系建設,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承辦縣內外對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審批、管理全縣賑災等募捐義演活動。承擔徽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開展縣內外減災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三)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負責全縣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工作。

(四)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五) 承擔徽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雙擁工作。

(六) 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正常工作。

(七) 負責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民間組織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八) 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 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牽頭擬定全縣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全縣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自治工作,擬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 負責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福利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精神疾病康復工作。

(十一) 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全縣婚姻服務活動;指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 負責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管理監督全縣殯葬服務活動;指導殯葬習俗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和管理。

(十三) 負責全縣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四) 負責指導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 負責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定、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六) 負責全縣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和審定。

(十七) 負責縣內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級邊界爭議的調查並提出調處意見和建議;承辦與鄰地、州、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全縣行政區劃資料圖冊的審定。

(十八) 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十九) 負責管理市撥和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徽縣民政局 徽縣民政局

(二十)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徽縣民政局內設個5機構:

(一) 人秘股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日常事務,負責籌辦各種會議和公務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直屬單位及全縣民政事業財務監督管理和內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計生、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編制、核報民政事業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匯總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家屬區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 低保股

負責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法律法規、牽頭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訂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低保和救助信息系統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 社會救助股

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的法規、政策,指導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報告和發布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體系建設,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指導全縣生產自救、扶貧濟困生產自救、救災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承辦縣內外對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審批、管理全縣賑災等募捐義演活動。管理、分配全縣社會救助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鄉(鎮)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各有關部門,落實社會救助對象的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組織開展城鄉貧困居民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工作;負責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接待受理社會救助對象來信來訪;承擔徽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開展市內外減災工作的交流與合作。接待受理困難民眾來信來訪;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 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優撫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落實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指導全縣優撫安置工作;負責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查,各類傷殘人員等級評定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指導全縣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休志願兵、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辦理全縣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接待受理優撫對象來信來訪;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執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和建議;負責擬訂貫徹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規章、政策的組織實施方案;負責指導村(居)委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工作;負責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居)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負責協調、指導社區建設工作;貫徹執行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落實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的社會福利政策;負責全縣性社會福利實體的審核申報和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婚姻服務活動,指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監督殯葬服務活動,指導殯葬習俗改革;負責管理收容遣送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

人員編制

徽縣民政局機關人員編制10名,其中行政編制9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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