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作證豁免權

律師作證豁免權

應將律師總體上定位於"為國家或社會服務的獨立的法制工作者",為此,應建立和完善律師作證豁免權、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律師調查取證權、律師訴訟業務壟斷制度和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律師制度。

釋義

律師作證豁免權,是指律師在辦理委託人委託的法律事務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託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證據,律師負有對委託人的保密義務,如果出於作證的需要將這些信息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開,這違反了保密義務.為了保障律師的保密義務得到徹底的貫徹,律師享有不作證的義務,而且不因不作證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與作證是一對矛盾,如果要求律師作證,就有違保密義務,如果律師不能保證保密義務,就得不到委託人的信任,委託人就不敢將所有的信息和材料向委託人披露,律師不能掌握足夠的信息和材料,就不能保證正確的處理法律事務和適用法律,直接動搖律師制度.
律師作證豁免權是律師自己的特權,此權利不是來自委託人的委託,而是律師制度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我國現行法律法沒有明文規定律師作證的豁免權.相信未來的律師法為將此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使中國的律師制度與世界先進的法治國家的律師制度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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