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

律師制度

中國律師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2001年12月修正)。

律師制度
規定中國律師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2001年12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一、律師執業的條件

律師執業,應當先取得律師資格,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能以律師的身份執業,依法享有律師的權利並承擔律師的義務。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一)律師資格的獲得: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適用上述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二)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具有律師資格;(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頒發。
律師執業證應該每年度註冊一次,未經註冊的律師執業證無效。註冊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也可以委託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律師執業證的註冊工作。
(三)律師執業的限制:
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國家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不同條件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採用不同的運行機制,同時不同形式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即民事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律師事務所還可以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三、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在中國,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一)律師的權利
1、調查的權利:《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2、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
4、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5、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6、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二)律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不得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4、保守秘密:《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承辦特定案件:《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7、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利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8、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9、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0、不得妨害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11、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律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五、法律責任

律師違反法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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