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藥裝藥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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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藥裝藥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effluent standa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unition loadingindustry
( GB 14470.3—2011 代替GB 14470.3—2002 2012-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彈藥裝藥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修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現有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對各類彈藥裝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彈藥裝藥生產企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93年,2002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彈藥裝藥》(GB14470.3-2002)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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