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

第一部分稅務登記

一、設立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按附表《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提供與設立登記相關的資料和證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發放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稅務登記表》

二、變更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檔案)及工商變更登記表(或工商變更登記核准通知書)複印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除外)

3.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變更法人(負責人或業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港、澳、台人士往來大陸通行證)複印件;

5.變更合伙人、投資者,提供章程、資產轉讓契約或協定、股權轉讓契約或協定、新合伙人或投資者身份證件檔案複印件,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還須提供完稅證明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如投資者為企業的,則需提供地方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居民企業投資者須提供相關檔案)複印件;

6.變更註冊資本的,提供章程、協定複印件;

7.變更組織機構統一代碼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8.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列印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變更稅務登記表》

三、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出)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跨區變更,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件(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或工商變更登記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5.《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6.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已清繳證明。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遷出地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四、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入)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自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出)辦理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件原件;

2.在遷出地辦結的《變更稅務登記表》複印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遷入地辦稅服務廳列印稅務登記證。

五、遺失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檔案)副本;

3.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一份。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列印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

六、雙定戶停業

(一)業務描述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主要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4.《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七、雙定戶復業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二)主要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業主(負責人)身份證件;

2.停業時報送的《停業登記備案表》。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復業單證領取表》

八、註銷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4.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地稅辦發〔2007〕36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3.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股東會決議及其它有關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4.《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5.《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6.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許可證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供);

7.國稅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增值稅納稅人註銷時提供);

8.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報告或企業自行清算報告(雙定戶及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除外);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的納稅人提供);

10.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檔案原件及複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供)。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辦理時限如下:

1.一般業戶註銷,30個工作日;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註銷,20個工作日;

3.雙定戶註銷,1個工作日;

4.省級固定收入業戶註銷,35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3.《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九、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續期、結束時,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續期、繳銷事項。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

3.《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出外來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發151號文)第三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開具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複印件;

(3)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4)外出經營項目的契約、協定等資料複印件。

2.續期

(1)外出經營項目在省內(除深圳)的,憑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續期;

(2)外出經營項目在省外及深圳的,憑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續期。

3.繳銷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經營納稅人提供)

(四)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十、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複印件;

2.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3.外出經營項目的契約、協定等資料複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省外及深圳納稅人提供);

5.《省外納稅人首次來粵基本信息登記表》(省外及深圳納稅人提供);

6.《納稅人外來經營項目登記表》(省外及深圳納稅人和省內(除深圳)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7.辦理省內(除深圳)反向登記的納稅人,還需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省外納稅人首次來粵基本信息登記表》

4.《納稅人外來經營項目登記表》

十一、解除非正常戶

(一)業務描述

對經認定為非正常戶後又前來履行納稅義務或被稅務機關追查到案予以處罰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其履行納稅義務和處罰的資料後,按許可權恢復對其按正常戶管理。

(二)主要依據

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非正常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地稅辦發〔2007〕34號)第九條、第十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解除非正常戶申請表》

(四)辦理時限接受相關處理後,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解除非正常戶申請表》

第二部分發票業務

一、辦理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事項

(一)業務描述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首次辦理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時,提供以下資料:

(1)《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事項辦理表》(一式四份,加蓋發票專用章印模);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自擬票樣(一式四份);

(5)開票軟體程式說明資料。

2.辦理續印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時,提供以下資料:

(1)《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事項辦理表》(一式四份);

(2)經辦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3)上一批發票樣本(一式四份)或企業自擬票樣(一式四份)。

(四)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不含承印廠生產時間)。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相關部門辦理。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事項辦理表》

二、辦理使用經營地發票事項

(一)業務描述

臨時到本轄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憑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使用經營地發票。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使用經營地發票申報辦理表》(一式三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省內(除深圳)業戶到機構所在地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取得項目編碼即可,省外業戶及深圳業戶則需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原件及複印件;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發票專用章印模;

6.保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擔保契約;

7.經營項目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四)辦理時限

1.省內(除深圳)業戶: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2.省外及深圳業戶:3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使用經營地發票申報辦理表》

三、首次辦理或變更發票事項

(一)業務描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領用發票的,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用手續;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因業務變化需變更發票事項的,可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辦理髮票事項登記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複印件;

3.領用發票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4.發票專用章印模;

5.領用開票項目為“保險中介服務”的通用電子發票需提供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件其中之一(如:《保險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證》和《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辦理時限

1.首次辦理:3個工作日;

2.變更事項: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用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辦理髮票事項登記表》

四、領用發票

(一)業務描述

已辦理髮票核定的納稅人,在發票核定範圍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用手續。需要驗舊供新的發票必須先完成發票驗銷手續。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發票領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4.發票領購簿。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用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發票領用登記表》

五、發票繳銷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辦理註銷、變更稅務登記,丟失、被盜發票,發票換版、出現質量問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髮票,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發票等,需進行發票繳銷處理。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

3.納稅人需繳銷的未使用空白髮票。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繳銷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六、發票驗銷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已使用的發票交回主管稅務機關驗銷。

(二)主要依據

關於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地方稅收發票網路開具的管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

3.已使用發票存根聯、已作廢發票、紅字及沖銷發票原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驗銷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七、發票丟失處理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髮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發票丟失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

3.被盜的需提供公安機關證明;

4.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進行丟失發票處理。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發票丟失情況報告表》

八、發票鑑定

(一)業務描述

發票持有人需對發票真偽進行鑑定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鑑定證明。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鑑定發票的原件;

2.以單位名義申請鑑定發票,應憑單位的介紹信或證明,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或工作證等有效證件;

3.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發票,其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或工作證等有效證件;

4.申請鑑定人填寫的《地方稅收發票真偽鑑定申請表》;

5.申請出具《XX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鑑定書》的公、檢、法及稽查等部門須出示辦案單位的介紹信原件;6無法即時辦結髮票鑑定工作的,應由送檢人提供送檢發票清單,雙方在清單上籤名確認送檢資料,清單內容應包括:送檢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發票號碼、送檢發票票面顯示開票單位名稱、開具內容及票面金額以及送檢單位(人)名稱、聯繫電話。

(四)辦理時限

1.1個工作日(省內電子發票,除深圳);

2.對於需留置發票在3個月內完成核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相關部門辦理→辦稅服務廳領取鑑定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地方稅收發票真偽鑑定申請表》

九、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一)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代開發票納稅申報表》;

2.申請代開票人(即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代開票人是單位的應提供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效證照原件及複印件;首次申請後,多次開票的,可以提供已審核的證件的複印件,複印件必須註明“本複印件由我單位提供,確認與原件一致”,由經辦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代開票人名稱與經辦人不一致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如收款方委託他人申請代開發票的,應提供已辦理公證的代理契約或協定書;

3.契約、協定或付款方證明;

4省外及深圳納稅人外來臨時經營應提供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省內(除深圳)納稅人外來臨時經營則需提供項目編碼;

5.個人出租住房、二手房交易的納稅人應提供《房產證》或其他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二手房交易的納稅人還應提供交易房產的原購房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無發票的除外);

6.有關完稅證明(已繳稅業戶提供);

7.涉及減免稅審批的,需提供已辦結的《申請代開發票納稅申報表》;

8.涉及法院執行的,應提供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院出具的相關文書。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開具發票。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申請代開發票納稅申報表》

第三部分申報徵收

一、申報方式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方式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3關於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2.委託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定書)(適用於電子申報納稅人)。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郵寄申報徵收事項登記表》(選擇郵寄申報納稅人使用)

2.《電子辦稅協定書》(選擇電子申報納稅人使用)

3.《電子辦稅登記表》(選擇電子申報納稅人使用)

二、申報納稅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報送各種納稅申報表(一式兩份,單位需加蓋公章);其他資料見附表。

2.納稅人如採用直接上門方式申報稅款則提供相應的紙質報表;

3.經批准延期申報、減征免徵稅或抵繳的納稅人需報送批覆原件備查;

4.所有已完稅的計稅依據需報送完稅證明原件備查;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圍防護費、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的申報表與營業稅相同,且無需報送其他資料;

6.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按照各市地稅局確定的周期及期限報送。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繳納稅款。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廣東省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綜合)》

2.《廣東省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簡易)》

3.《廣東省地方稅收清繳發票納稅申報表》

4.《申請代開發票納稅申報表》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附表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15.《扣繳個人所得稅匯總報告表》

16.《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報告表(國內人員適用)》

17.《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報告表(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同胞適用)》

18.《個人信息登記表(國內人員適用)》

19.《個人信息登記表(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同胞適用)》

20.《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

2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22.《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

23.《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表》

24.《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月(季)申報表》

2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26.《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

27.《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28.《代扣代繳、代征代繳稅款匯總報告表》

29.《代扣代繳、代征代繳稅款明細報告表》

30.《廣東省契稅納稅申報表》

31.《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

32.《菸葉稅納稅申報表》

三、延期申報申請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延期申報申請表》(一式三份);

2.申請延期申報的書面報告;

3.最近一期的納稅申報表;

4.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如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等)。

(四)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延期申報申請表》

四、稅費金退庫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申請退稅。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4.《廣東省地方財政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退(抵)稅款申請表》一式四份;

2.繳款書或完稅證或銀行繳稅回單;

3.申請報告;

4.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減免稅批准通知書(減免稅退庫適用);

6.與納稅人名稱相符的銀行賬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個體工商戶可提供負責人的銀行賬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7.法律法規對特定業務稅費金退庫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不包括送財政部門審批和送國庫辦理時間)。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相關部門辦理→納稅人相關賬戶收到所退稅款。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退(抵)稅款申請表》

五、稅費金抵繳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抵繳。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退(抵)稅款申請表》一式三份;

2.納稅申報表;

3.申請報告;

4.繳款書或完稅證或銀行繳稅回單原件;

5.法律法規對特定業務稅費金抵繳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下期申報納稅系統自動抵繳相關稅金。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退(抵)稅款申請表》

六、延期繳納稅款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特殊困難具體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粵地稅發〔2003〕86號);

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許可權下放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3.納稅人開立的所有銀行帳戶的清單;

4.當期納稅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5.當期末銀行對帳單、應付職工工資的總帳及明細帳、列支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費用帳、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報告;

6.當期現金流量表(對於年度稅款的延期繳納,還需報送上一年度的現金流量表);

7.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

(四)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批准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3.《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七、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申請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託代征協定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的,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後可定期到稅務機關領取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二十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申請表》一式三份;

3.代扣代繳稅款入庫完稅憑證(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電子轉帳專用完稅證或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等)或《電子繳稅憑證》原件;

4.收取手續費的帳戶印鑑卡複印件。

(四)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不包括送財政部門辦理時間)。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相關賬戶收到相關手續費。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申請表》

第四部分其他有關事項

一、關於納稅人資料的報送

(一)納稅人辦理《規程》所列涉稅事項,應按《規程》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資料。同時,需要報送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的複印件統一用A4紙複印;單位納稅人提供的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納稅人為個人的則由本人簽名確認,並統一標註“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

(二)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涉稅事項僅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以及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查驗。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齊補正資料。

二、關於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按《規程》要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資料,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予受理並按《規程》中規定的時限辦結,並告知納稅人。《規程》中的辦理時限除即時辦結外,均指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納稅人自身原因、需地方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辦理等特殊情況。

(二)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原向納稅人作出的承諾時限比《規程》規定長的,按《規程》規定執行;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原向納稅人作出的承諾時限比《規程》規定短的,按各地原有的承諾時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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