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Guangzhou 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簡稱GZMISA)成立於2009年6月11日,是在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批准和監督管理下,在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由本市信息服務業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會員單位構成

1.信息傳輸服務業(包括電信、廣電和衛星傳輸等);

2.信息技術服務業(包括計算機及服務,軟體及服務等);

3.信息內容服務業(包括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廣播、電視、電影、音像,新聞與出版等)等跨行業,跨領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會員組成。

協會的宗旨和目標

1.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以科學創新的姿態和精神發揮協會在行業中的領導作用,當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間溝通的橋樑。

2.增強會員之間的凝聚力,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健全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治和自律,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促進信息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

3.整合各方面資源,幫助會員企業積極開拓市場,促進信息服務業企業實現跨行業跨領域的合作。

4.做好中介服務,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為會員搭建起交流和溝通的平台,為產業發展搭建起產業鏈,從而達到聚集人才、集聚企業,為廣州市信息服務業產業快速和健康的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協會的業務範圍及職責

1.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

2.收集、整理產業信息,編輯出版產業刊物《信息廣州》,面向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會員單位及相關客群發行;

3.接受政府相關門的委託,開展行業調研工作、對企業進行有關評估認證和審核工作。行業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編寫產業發展研究報告;

4.舉辦會展,為會員提供招商平台以及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推介活動;

5.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

6.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參與政府組織的有關本市信息服務業產業發展的課題研究;

7.與相關科研機構和知名大學等共同成立相關研究院,推動產業的快速發展;

8.依據協會章程,制定行規行約、服務標準、質量規範,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和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代表行業企業與政府共同培育構築協商機制;

10.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11.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2.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13.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14.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協會架構

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協會架構

協會章程

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章程(2016年6月3日會員大會審議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市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Guangzhou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GZMI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信息服務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為社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健全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協調與會員有關的商事,增強本市信息服務企業的行業自律管理,促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本會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州市信息化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地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認證;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協助政府有關對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等;
(四)行業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
(五)調研,編寫行業產業發展報告;
(六)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
(七)依據協會章程,制定行規行約;
(八)舉辦會展,為會員提供招商平台以及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推介活動;
(九)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十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二)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是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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