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招商協會

協會簡介

在中共廣州市委和市政府的領導下,廣州市招商協會成立於2003年1月。協會由原廣州市市長黎子流先生、原廣州市政協主席陳開枝先生擔任名譽會長,原廣州市副市長郭向陽先生任會長,劉錦湘、劉念祖、李碧嫻、戴治國姚蓉賓陳棠、古和基等原廣州市領導任副會長,知名企業家韓國強先生任執行會長。
團體會員主要分布在廣州地區大中型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獨資和民營企業,港澳台企業,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等,並擁有一批資深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科學家、律師和熱心招商事業的有關人士等個人會員。
協會的宗旨:服務會員,奉獻社會,聯繫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界及經濟界熱心人士,開展外引內聯和招商引資活動;為會員提供培訓、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協調有關部門扶持會員企業的發展,共同為廣州市經濟發展而努力。
協會的任務:接受政府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組織招商投資活動,溝通政府有關部門與會員企業聯繫,為企業排憂解難;發展會員,進一步壯大招商隊伍的力量。
廣州市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是本會的經營實體,也是全市性招商行業的社會中介機構,它為本會和社會提供全方位的優惠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廣州市招商協會
英文名稱:GUANGZHOU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GC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由熱心廣州地區招商引資,市場推廣策劃、展覽展銷等企事業單位及企業家、專家學者等自願參與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為經濟建設服務,致力促進海內外招商引資、興辦企業項目,共同促進廣州市經濟繁榮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廣州市環市東路368號花園大廈6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宣傳我國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開展區域經濟的理論研究和方法探討,為最佳化我市的投資環境出謀獻策。
2、 舉辦有關招商引資,發展區域經濟,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講座;培訓招商引資的專業人才,開展招商引資人才的交流活動。
3、 促進廣州地區和國內地區、港澳地區和國際經濟貿易合作,組織加強與上列地區同行業的聯繫和溝通;組織招商引資業務洽談、參觀考察、提供招商引資信息諮詢服務,參與業務洽談並接受政府委託的經濟項目。
4、 協調廣州地區招商引資行業和企業項目,制訂行規行約,維護公正、公平、公開和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
5、 為會員提供企業或項目籌辦過程中的證照登記代理服務,協調有關部門為本行業或會員提供扶持優惠措施。
6、 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承辦各類的招商引資、策劃、展覽展示活動及市場建設項目。為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可行性分析、投資開發的論證工作。
7、 編輯出版會刊或招商引資信息資料,介紹行業動態。通過企業招商的活動,提高企業知名度,為企業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 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介紹國內外現代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廣州地區從事招商引資、市場策劃推廣、展覽展銷的企事業單位、及企業家、專家學者,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的章程,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熱心為會員服務。
(三) 遵章守法,依法經營,按章納稅。
(四) 社團、俱樂部等團體會員入會須特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單位或個人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後交由會員部審批。
(二) 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入會後,由會員部通知,前往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三) 在辦理入會手續後,交納會費;
(四) 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提供能實現本會宗旨的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參加和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可向本會會員部提出,由會員部備案 後即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一年不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言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據業務需要,協會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分會)接受協會的直接領導。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黨政領導和專家、學者擔任本會名譽會長、總顧問和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以上領導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對會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領導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三) 廣州市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是協會的經營實體。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及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 月3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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