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六、旗政府實行旗長負責制,旗長領導旗政府的工作。 三十、旗政府專題會議由旗長、副旗長主持,有關地區、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三十二、旗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簽發;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或分管副旗長簽發。

領導分工

聯繫:國稅局、地稅局。
孟和達來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政府常務工作。
分管:旗政府辦公室(含人防辦、法制辦、督查室、駐呼辦、巴林賓館、信息辦)、信訪辦、公安局、司法局、監察局、民政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含社保局、就業局、農保局)、檔案局、政府採購中心。
聯繫: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巴林右旗委員會、人武部、法院、檢察院、老幹部局、殘聯、人民銀行巴林右旗支行、工商銀行巴林右旗支行、農業銀行巴林右旗支行、建設銀行巴林右旗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巴林右旗支行。
劉存祥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發改、招商、工業、交通、國土資源等工作。
分管:旗發改局(含金融合作辦)、經濟貿易局、統計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城調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點項目辦、招商辦、園區辦。
聯繫:旗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會、赤峰電業局大板送變電工區、農電局、交通征費稽查所,大板電廠、赤大白鐵路、巴新鐵路、赤大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駐右旗辦事機構、國家統計局巴林右調查隊、集通鐵路赤峰運營分公司。
曹顯軍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農牧林水、生態建設、科技等工作。
分管:旗科學技術局、農牧業局(含農業技術服務中心、短角牛場、種羊場、良種場、紅衛果園)、水務局(含各國有漁場)、林業局(含林業公安、各國有林場)、農牧辦、扶貧開發辦、防火辦、現代辦、農機技術服務中心、生態監督管理局、德日蘇寶冷水庫建設管理辦公室。
聯繫:氣象局、信用聯社。
王明星副旗長:配合有關副旗長負責民族教育、扶貧、民族宗教等工作。完成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王勇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商貿流通、城市建設與管理、環保、旅遊、個體私營經濟等工作。
分管:旗建設局(規劃)、環保局、城市管理局、城投公司、外事旅遊局、糧食局、商務局、供銷聯社。
聯繫:工商行政管理局、郵政局、網通巴林右旗分公司、聯通巴林右旗分公司、移動通信公司、石油公司、鹽業公司、菸草專賣局、醫藥公司、中保財險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中保人險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
李艷茹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文化體育、教育、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
分管:旗教育局、衛生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含歷史博物館)、廣播電視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聯繫:團委、婦聯、C118微波站、805轉播台、新華書店、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紅十字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斯欽圖旗長助理:協助劉存祥副旗長負責工業、招商等工作。完成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旗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
三、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旗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旗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旗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旗長、副旗長、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
六、旗政府實行旗長負責制,旗長領導旗政府的工作。副旗長協助旗長工作。
七、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旗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旗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旗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旗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旗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旗長提出建議。
九、常務副旗長在旗長領導下,協助處理旗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在旗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要事先請示分管副旗長,並定期向分管副旗長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旗長報告。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一、旗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及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決策
十六、旗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旗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旗政府規範性檔案,大型項目建設等重大決策,由旗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旗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經過專家或諮詢、研究、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地區、部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協商,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範行政權力的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規範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須由旗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發布決定;非行政機關的事業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提請旗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旗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並由旗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發布實施,同時向赤峰市政府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報旗政府備案,由旗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定期向旗政府報告。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決定,要告知其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給予陳述、申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重大事項行政機關要組織聽證。
二十二、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依法撤回或變更行政決定的,要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三、旗政府要自覺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旗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認真聽取意見,辦理建議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並向旗政府報告。
二十五、旗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六、旗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
二十七、旗政府全體會議由旗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旗政府組成人員組成。旗長助理、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旗委、人大、政協領導列席,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和旗委、人大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和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八、旗政府常務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常務會議由旗長、副旗長組成,有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旗委、人大、政協、人武部領導列席,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議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旗級財政預算;討論通過旗政府規範性檔案和提請旗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其他需由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九、旗長辦公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副旗長召集並主持,有關副旗長、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旗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擬提交旗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研究旗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傳達上級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聽取地區、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處理旗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旗政府專題會議由旗長、副旗長主持,有關地區、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旗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
三十一、旗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務會議或旗長確定,常務會議的議題由旗長確定,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旗長或副旗長確定。
會議的議題在提交會議研究前,要經過充分協商,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或有可供選擇的方案。
三十二、旗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簽發;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或分管副旗長簽發。
三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倡少開會,開短會。應由部門召開的全旗性專業會議,不以旗政府的名義召開,不邀請旗政府領導和各蘇木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旗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旗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的受理和審核,並按照旗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旗長審批。
審批公文時,要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事項;旗長或副旗長審批公文時,要提出具體的辦理意見。簽署紙質檔案,要使用鋼筆、碳素筆或毛筆。
三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旗政府的公文,由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並嚴格按規定程式報送。緊急特殊公文可用簽報的形式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旗政府協調或決定。
三十六、旗政府檔案,屬於綜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較強的檔案,由分管副旗長審閱後,呈旗長簽發;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件,由分管副旗長審閱後,呈旗長或常務副旗長簽發;旗政府規範性檔案、提交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檔案,由旗長簽發;屬於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覆,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等事項的檔案,由副旗長簽發。
三十七、旗政府辦公室的一般性檔案,由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涉及旗政府工作的重要問題,由旗長或分管副旗長簽發。
三十八、旗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質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果,提倡少發文,發短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確需旗政府批准的事項,經批准後可加注“經旗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自行發文。
三十九、加快網路化、無紙化辦公進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 新聞宣傳制度
四十、旗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定。旗政府和旗政府辦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一、旗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出席會議、下基層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宣傳報導,按新聞宣傳有關規定辦理。其他需要新聞報導的,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配合實施。

第十章

作風紀律
四十二、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把學習和調查研究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四十三、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旗政府領導外出開會或下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程式,不搞邊界迎送。
四十四、旗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廉政意識和節約意識,在推動建設廉潔型政府和節約型社會中發揮表率作用。
四十五、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旗政府的各項決定,不得有任何與旗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旗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旗政府同意。
四十六、旗政府組成人員向旗委、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旗政協報告工作或通報情況,報告或通報的內容必須事先報分管副旗長審閱。
四十七、旗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工作匯報制度。凡有重大事項需要向領導請示匯報的,必須在事實確鑿、內容翔實的基礎上,首先及時向分管旗長請示匯報,在與分管旗長商定後,確需向旗長請示匯報的,再及時向旗長請示匯報。
四十八、旗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參加旗委、旗人大、旗政府、旗政協組織的會議,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向分管旗長或常務旗長請假;能正常參加的,要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開會時,必須嚴格執行會議紀律。
四十九、旗政府副旗長離開巴林右旗出訪、出差、學習開會、休假或因病休養,須事先報請旗長同意,並及時向旗長報告有關情況;旗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巴林右旗外出,必須向分管旗長或常務旗長請假;三天以上的,必須向旗長請假。在請假期間,要保持正常的通訊聯繫,請假期過後,要及時銷假。
五十、為增強工作的計畫性和預見性,要主動加強協調配合,旗長、副旗長對重要活動或重點工作要預先作出安排。

第十一章

督查落實
五十一、旗政府督查工作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督查工作的重點是:旗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民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五十二、旗長對督查落實工作負總責,副旗長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旗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職責承辦有關事項。
五十三、旗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以旗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督查職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實效,確保政令暢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五十四、旗政府各部門和各蘇木鎮政府可根據本規則,建立、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旗政府辦公室對本規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十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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