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介紹關於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基本法則,以及該考試要注意的問題。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36號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專利申請檔案撰寫
(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式及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及複審與無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之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定考場、組織考試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不滿三年的。
第八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準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各地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是不得強制性地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性地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出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出題、審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由監考人員予以制止並提出警告。
第十二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答卷,傳遞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試工作人員改動答題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確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關於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定、試卷運送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閱卷、成績核查的具體考務規則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以及考務規則的要求,進行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試卷運送和保管、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台灣居民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範台灣居民參加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具有台灣地區居民身份,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台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1.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
3.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4.從事過兩年以上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是指具有大陸高等院校理工科學歷,或者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理工科學歷。
(二)報名查驗時間、方式和考點
1.報名查驗時間:2011年7月18日至8月5日。
2.報名查驗方式:報名人員可以自己或者委託他人攜帶相關材料在報名期間內前往福州考點進行現場報名和查驗。
3.考點:福建省福州考點。
(三)報名查驗材料
報名人員應當向福州考點提交下列材料:
1.《台灣居民參加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台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兩份;
不能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台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提交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複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公證書及其複印件;
3.理工科學歷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兩份;
持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應當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理工科學歷認證證明及其複印件;
4.工作證明原件一份;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
台灣居民委託他人進行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兩份和報名人員出具的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委託書。
必要時,報名人員應當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四)報名費用
報名人員應當根據福州考點的要求繳納考試報名費。
二、考試
(一)考試日期
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定於2011年11月5日至6日舉行。
(二)考試地點
符合報名條件,經查驗合格獲準參加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於2011年11月4日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前往福州考點報到,領取准考證(主證、副證)並參加考試,逾期無效。
(三)考試科目、時間和方式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考試分為三門科目,各科目名稱和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專利法律知識:11月5日上午9∶00—11∶00;
相關法律知識:11月5日下午14∶00—16∶00;
專利代理實務:11月6日上午9∶00—13∶00。
考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兩門科目採用填塗機讀答題卡方式,專利代理實務科目採用論述答題和實際撰寫方式。
考試試題採用簡體漢字,應試人員可以使用繁體漢字作答,答題時應當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所使用的專業術語。
(四)考試準備
應試人員可以依據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編寫的《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指南》進行複習、備考。
關於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和信息,可以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
三、錄取及證書發放
閱卷工作結束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政府網站上公布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可以通過輸入“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和准考證號碼查詢本人考試成績。
考試合格分數線確定後,成績合格的應試人員應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時間,本人持報名時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福州考點領取《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四、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後的執業
(一)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實習滿一年,並符合其他執業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
(二)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台灣居民獲準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加入成為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三)關於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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