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因我國的稅收體制原因分為國稅完稅憑證和地稅完稅憑證,都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

基本信息

證明分類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獲得的稅務機關開出的一份繳納稅收額度的一個證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在本局繳納的稅額為其開具。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為納稅人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自行申報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是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與完稅證明具有同等證明作用。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貸款、購房、出國、移民、求職、保險等事項的手續過程中,個稅完稅證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憑證。

北京市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3種方式:首先,凡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北京市民,拿著身份證到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的服務大廳(或稅務所),填一個簡單的申請單,由稅務機關核對後開具一張你所要求期限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立等可取;其次,通過所在單位的財務和辦稅人員,集體到稅務機關開一個單位的批量完稅證明,時日不長,由企業財務代辦,辦完了把完稅證明給納稅人;最後,國家稅務總局就有一個代收代扣稅款憑證,這個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的,在納稅人每月繳稅時,可向代扣代繳單位的辦稅人員索取,辦稅人員的憑證是由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給的。

車船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船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船購置稅完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包括汽車、機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車船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可以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對於納稅人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注有牌號、計稅數量等車輛信息的完稅憑證。

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合併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分行填列每輛機動車的完稅情況;也可合併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

契稅完稅證明

車船稅完稅證明樣張車船稅完稅證明樣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契稅完稅樣證契稅完稅樣證

對於購置房產而言,契稅是在購置房屋時交納的。在交清稅款時,收稅機關會交付兩份憑證,一份是稅單,類似於收據,稅單上一般會有稅務(財政)部門和收款國庫(銀行)的印章,這裡,稅單會有兩聯,一聯為納稅人保存,一聯需交房產登記部門用以核發產權登記證書只用;另一份就是完稅證,大小較一張郵票略小一些,一般用於貼上在房產證的首頁,表示該房產為已稅房產。如果沒有交納契稅的(免徵除外),房地產登記部門是無法核發產權登記證書的。契稅的徵收機關,原為財政機關,目前,某些

地方已變更為稅務機關(地稅),也有些地方尚未實行變更交接,仍為財政機關

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建築、安裝、監督、施工、運輸、裝飾、維修、統計、調試、諮詢、審計、代理、管理、承包工程、文化、體育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或付款單位,在購付匯時,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憑證格式如下:

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售付匯專用)
銀行(外匯管理局): 公司與我國 公司簽訂 契約或協定(契約號: ),契約總金額為 (幣種) 元。該公司已於 年 月 日就履行契約所取得的收入 (幣種) 元向我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元(稅票號: ). 特此證明。 (主管國家稅務局蓋章) 年 月 日

相關意義

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近年來,完稅證明越來越被社會所關注和接受。在個人從事有關經濟活動時,如辦理購房和購車貸款、出國、誤工索賠等,相關機構有向個人索要完稅憑證來證明其財力和作為公民應履行義務的誠信度。完稅證明能完整反映全年度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是個人信譽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體現。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
為配合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要求,最佳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具體內容及式樣見附屬檔案);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二、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稅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四、納稅人可以委託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託人書面授權資料。
五、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項記錄中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六、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驗證服務,支持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方式進行驗證。具體驗證方法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相關說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

各地政策

2019年1月1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並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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