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

學術不端

學術不端是指學術界的一些弄虛作假、行為不良或失范的風氣,或指某些人在學術方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敗壞學術風氣,阻礙學術進步,違背科學精神和道德,拋棄科學實驗數據的真實誠信原則,給科學和教育事業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極大損害學術形象的醜惡現象。我們先來看這一組文章的“奧秘”——2008年5月,德國《NSA藥理學》雜誌刊登以Haibo He(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臟保護作用的比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吳理茂)、Lianda Li(李連達),其中,吳理茂是李連達主持的浙江大學藥學院的藥理實驗室主任。

典型案例

中國多所高校相繼捲入學術造假事件。從造假事件的披露 來源地學術打假網站來看,中國 存在類似事件的高校絕不僅僅只有這些,關於學術不端、學術腐敗、項目造假、論文抄襲等的舉報和揭露不勝枚舉。僅2009年中國學術不端的典型案例就有 :

2009年3月

●浙江大學賀 海波論文造假,被撤銷 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 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 李連達負有監管不力的 責任,不再續聘。

●雲南中醫學院院長 李慶生被指論文抄襲、一稿多投。李慶生主動申請對自己的相關論文進行鑑定,結果為“過度 引用不當”。

●浙江大學副教授賀海波被爆剽竊論文。浙大共核查了賀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關人員涉嫌學術道德問題的論文20篇,其中賀海波涉及論文9篇。事發後,賀海波被撤銷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浙大將其開除出教師隊伍。

2009年4月

●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血液病專家 陸道培開發布會指認弟子、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長 黃曉軍,存在剽竊、造假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 海南大學年僅38歲的 大學教授、博導、學科帶 頭人 王鳳陽,剛被任命為 海南大學農學院副院長,就被捲入“學術造假”的漩渦。

2009年5月

●東北 財經大學2007年某篇碩士學位論文,與 南京財經大學2006年一篇碩士學位論文驚人相似,兩篇論文整體 框架完全一樣,除了把地點“ 江蘇”兩字替換成“ 山東”,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碩士論文抄襲事件”。

2009年6月

●遼寧大學副校長 陸傑榮在 核心期刊發表的《何謂“ 理論”?》一文被爆涉嫌抄襲。隨後遼寧大學校方表示,該論文第一署名人陸傑榮對此事並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 師範大學哲學與 社會學學院外國哲學專業2006級在讀博士生 楊倫承認是自己抄襲,然後才拿給之前的老師陸傑榮署名。

2009年8月

● 武漢理工大學64歲的武漢理工大學校長、 中國科學院2009年院士候選人 周祖德及其學生 謝鳴一篇抄襲論文收錄在“第二屆全國智慧型製造學術會議”第一版論文集中,後被查出抄襲後,會議又推出“正式版”, 刪除了該文。

2009年9月

● 中山大學外語教學中心主任 夏紀梅夥同副主任 王哲等人,在申報2009年度“ 國家精品課程”(本科)時,張冠李戴,大肆造假。此事被 郭頤頓副教授在學術打假網站“新 語絲”上揭露,轟動一時。夏紀梅因此得了“夏騙騙”的外號。

● 廣州中醫藥大學校長 徐志偉被賴文教授和 吳麗麗副教授聯名舉報其博士學位論文抄襲。其博士學位論文竟然在 沒有標明引用的情況下,將早一年畢業的 敖海清博士的學位論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連數頁貼上過來,直接把這些論述、分析和數據作為自己的博士學位論文內容,雷同文字數 高達40% 以上。

院士課題

63歲的祝國光博士至今還記得,當初在海外頂級醫學期刊上看到有關中藥和西藥對治療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療效的學術論文時,那種難以言狀的興奮之情。

時隔數月,他卻驚訝地發現,那些看起來水平非同尋常的學術論文大都是編造的,而且論文的作者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著名中藥藥理學家李連達、浙大藥學院藥理實驗室主任吳理茂和課題組主要成員。

眾多明顯

大約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蘭的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副主席祝國光教授在網路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學中醫學院博士後賀海波論文造假的訊息,立即上網蒐集了與賀海波相關的一系列學術論文,發現這些發表在國際頂級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具有明顯的造假痕跡。

我們先來看這一組文章的“奧秘”——2008年5月,德國《NSA藥理學》雜誌刊登以Haibo He(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臟保護作用的比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吳理茂)、Lianda Li(李連達),其中,吳理茂是李連達主持的浙江大學藥學院的藥理實驗室主任。

根據文章所揭示的實驗過程,課題組人員對小鼠進行開胸,人為地造成小鼠的心肌梗塞。然後,將這些小鼠分成若干組,分別服用中藥丹酚酸B(Salvianolic acidB )和西藥貝爾普力(Benazepril)數周時間,採集藥理實驗數據和病理切片。實驗結果顯示,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治療心肌梗塞的藥理作用是相同的。

對於中醫學界而言,這篇文章所揭示的藥學理論令人振奮,特別是在西方國家,它使得飽受非議的中醫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

沒想到,這篇文章卻因為另一篇文章的發表而出現了“穿幫”的鏡頭——波蘭《藥理學通報》雜誌2008年第60卷刊登題為《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小鼠大面積心肌梗塞心臟保護作用的比較》,作者依次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6人。其實驗過程和目的與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況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針對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後者針對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實驗,實驗數據竟然高度一致。

“兩個不同的實驗,對小鼠用藥的劑量不同,時間不同,獲得的數據卻相同,這是絕對不可能的。”祝國光向本報分析說,“要么是只做了一個實驗,一篇論文原封不動地拷貝了另一篇論文的數據;要么兩個都是假的。至少其中一個是假的。”

《NSA藥理學》雜誌主編米歇爾(Martin C. Michel)教授和《藥理學通報》雜誌主編拉森(Wladyslaw Lason)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書面採訪時表示,“剽竊和一稿多投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應該嚴肅處理,因此,我們對賀海波等人發表在我刊的剽竊文章,給予撤銷。”

進一步的調查,祝國光還發現,2008年3月,荷蘭《人種藥理學》雜誌發表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聯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對於大鼠大面積心肌梗塞的心臟保護作用》,單獨論證丹酚酸B治療心肌梗塞的藥理作用。但這篇論文也是假的,其數據完全是從上述以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發表在《NSA藥理學》和《藥理學通報》上的兩篇論文中克隆的。

荷蘭萊頓大學生物學系主任、《人種藥理學》雜誌主編Rob Verpoorte教授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復函說,該篇論文已被撤銷,並且就此與浙江大學進行了交涉。

此外,2008年3月,由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共同署名的發表於英國《本草療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數據也幾乎原封不動地移植於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數據。

《本草療法研究》發現這篇論文的造假事實後將其撤銷。主編伊莉莎白教授告訴本報記者:“作者使用了其他科學家的數據,我們採取的措施是撤銷這篇文章。我們對這起事件非常認真,因為它是科學的欺詐行為。”

問題被揭

上述一系列學術不端行為被揭開,最初源於中國藥科大學教授戴德哉的一封揭發信。2008年10月,戴教授致函《本草療法研究》雜誌主編,指該刊2008年第22捲髮表的由賀海波、吳理茂、李連達等人署名的有關小鼠心肌梗塞藥理實驗的文章,是對他的課題組此前已經發表在《國際心血管》雜誌上的相關論文的抄襲。而戴德哉就是賀海波的博士生導師。

隨後,《本草療法研究》和《國際心血管》兩家雜誌主編髮表聯合聲明,認定賀海波等人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屬於“科學上的欺詐行為” (Scientific Deception),決定將該論文撤銷。

戴德哉的揭發信仿佛推倒了“多米諾骨牌”,使得與李連達課題組有關的一連串學術不端行為浮出水面。2008年5月,《製藥學與藥理學》雜誌和《白血病和淋巴瘤》雜誌發表了兩篇文章的標題相近的文章。

這兩篇文章一個針對的是白血病細胞HL-60,另一個是白血病細胞K562。針對不同細胞進行藥理實驗的兩篇文章的數據,竟然連小數點後面的數字都是相同的,顯然,兩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

據調查,這兩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李連達所帶的在讀博士生、課題組成員牛泱平,另兩名作者為吳理茂和李連達。

除了公開編造實驗數據外,李連達課題組還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記錄,包括將國外發表的論文“出口轉內銷”,再次發表於中國學術媒體。根據學術界的通行規則,剽竊、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不知出於何種動機,主要以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的這批涉嫌學術不端的論文,署名形式不斷變換。以李連達為例,他的名字出現在國外學術期刊上就有下列多種拼寫法:Lianda Li、Lian-Da Li、Lian 、LIAN-DA LI、Li LD等,包括他的課題組實驗室主任吳理茂博士在內的研究人員,署名形式也都與此相似。

一位熟知內情的學者認為,如果來自同一課題組的學術論文存在編造實驗數據或者將一次實驗複製到多個論文中,那么,只有將這些論文全部檢索出來進行比對才能發現問題。而使用這種令人眼花繚亂的署名,可以躲避在Pubmed(世界最大的美國國立圖書館科學論文資料庫)上的檢索。

據祝國光統計,迄今為止,李連達課題組相關的造假和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的論文已經發現了14篇。

個體否?

對於發生在自己母校(祝國光本科畢業於浙大)的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祝國光受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委派回國打假,並先後向衛生部、科技部、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中國中醫科學院、浙江大學等機構發出具名舉報信,但祝表示,迄今為止,只有中國工程院表示收到舉報,正在立案調查。浙江大學校長楊衛兩次打電話給祝國光,稱“造假行為系賀海波個人所為,與李連達院士無關”。

那么,這種大規模的學術論文造假出於何種動機?是賀海波個人所為還是李連達課題組集體造假?

記者調查發現,上述十幾篇問題性論文均註明了研究經費的來源和編號,包括國家級的國家973計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博士後基金以及浙江省教育廳、科技廳、中醫藥局等地方性項目經費。既然大部分論文的內容是編造的,就意味著李連達課題組根本沒有從事與之相關的實驗,那些堂而皇之列出來的項目經費到底是如何使用的?

至於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所獲取的名聲,也是不爭的事實。最近的一則報導說,浙江大學獲得2008年SCI(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各高校等研究性機構學術成果的標中國清華成美國頭號博士預備校志)第一名,眾多的假論文的積分是否已經被剔除?

面對質疑,去年12月2日,浙大校長楊衛致函《NSA藥理學》和《本草療法研究》主編,承認賀海波不僅存在一稿兩投的行為,而且“我們也發現了他過去發表的其它論文中存在欺騙”。但這位校長稱,這只是賀的個人所為,他自己已經承認,其他作者並不知道。據此,浙大於去年11月13日將賀海波解聘。

1月13日,浙江大學向本報記者發來一份《情況說明》:“賀海波在浙大進行博士後研究期間,其論文存在剽竊、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專家幫助修改英文的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情況說明》稱:“論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連達院士所帶的博士後賀海波個人行為,其他作者並不知情。”“國外的這些期刊並沒有刊登,只是錄用。”有關人士表示,這只是初步結論,校方目前還在繼續調查。

祝國光教授對浙江大學的調查結論提出了六點疑問。第一,這么多的論文發表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為何至今沒有任何課題組成員對署名提出異議;第二,論文所反映的科研設計、思路、實驗方法及項目,實驗選擇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決非出自博士後學生一人之手;第三,在歐洲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歐元版面費,粗略計算,十幾篇論文需要3萬至5萬元人民幣,非賀海波力所能及;第四,論文從寄出到正式發表,一般都會經過多次修改,從論文的通訊聯繫人都是實驗室主任吳理茂這一事實看,認為是賀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說服力;第五,英國雷丁大學華人學者馬玉玲在事發後向《本草療法研究》雜誌主編瑪麗亞教授書面證實,2007年初,她的老師李連達將吳理茂等人介紹給她,希望給他們提供幫助;第六,論文都已經正式發表,有具體的出版日期、序號、頁碼,怎么能說沒有刊登呢?

祝國光教授現已經回到芬蘭。祝告訴記者,除上述14篇論文外,他和其他學者最近又陸續發現了與李連達課題組相關的其他有造假嫌疑的論文,並將採取進一步行動。

這位學者轉述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的呼籲:到底是賀海波的個人行為還是有組織的造假,應當成立獨立的調查機構,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道德建設

出台檔案

記者9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日前已經完成《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意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手冊》和《學術部落格自律倡議書(徵求意見稿)》等檔案和規範的制定工作,並將於近期下發。

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強學風建設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使高校研究人員不會違背基本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從而明確學術研究的基本規則和道德底線。

這位負責人認為,檔案和規範的出台將為推進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提供政策依據,推動高校切實負起學風建設的責任。

制定規範

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有章可循

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日前在京舉行第三次工作會議,記者從會上獲悉,學風建設委員會已經完成《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意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手冊》和《學術部落格自律倡議書》(徵求意見稿)等檔案和規範的制定工作,將於近期推出,這將為推進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提供政策依據,推動高校切實負起學風建設的責任。

據了解,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在加強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高校也相繼建立健全了學風建設組織機構,制定了專門規章制度。調查表明,75%以上的部屬高校設有學風建設專門機構,初步建立了全國高校學風建設工作網路,高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建設得到切實加強。

學風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強學風建設的規章制度,使人們不願、不能、也不敢違背基本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不斷強調學術道德的基礎上,通過學術規範的制度建設,明確學術研究的基本規則和道德底線。

聲明抵制

抵制“抄襲剽竊”

全國50家人文社會科學期刊共同發表《關於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聯合抵制一稿多投、抄襲剽竊、重複發表、虛假注釋、不實參考文獻等行為。對此,《社會科學論壇》總編輯趙虹表示,“能起多大作用現在不好說。”

界定標準

目錄

前 言

1範圍

2術語和定義

2.1剽竊 plagiarism

2.2偽造 fabrication

2.3篡改 falsification

2.4不當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2.6重複發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2.7拆分發表 slicing publications

3剽竊

3.1剽竊觀點

3.2剽竊數據

3.3剽竊圖像

3.4剽竊研究(實驗)方法

3.5剽竊文字表述

3.6整體(大量)剽竊

3.7自我剽竊

3.8剽竊未發表成果

4偽造

5篡改

6不當署名

7一稿多投

8重複發表

9拆分發表

10相關研究倫理問題

11其他

前言

為進一步提升學術期刊的質量,尊重和維護學術出版規範,更好地發揮學術期刊在規範科研行為和淨化學術環境方面的作用,推動科學道德和科研誠信建設,中國知網(CNKI)特組織編制《學術期刊論文不端行為的界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概括了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為類型,通過羅列各類不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給出基本的界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教育部、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科協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借鑑重要國際組織、學術團體有關學術倫理規範,以及中國外學者的相關最新研究成果。本標準在範圍涵蓋、內容陳述、行為界定等方面,儘可能地與國際學術期刊通用規範保持一致,同時兼顧中國學術期刊論文撰寫和發表中的特殊情況。

本標準充分考慮科學技術類期刊和人文社科類期刊的特點,涵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科學技術類期刊和人文社科類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學科的特點,根據本標準編制更加細緻的認定規則。本標準按照準確、簡明、實用的原則編寫,力求方便查閱和使用。

學術期刊論文不端行為的界定標準

範圍

本標準涵蓋學術期刊論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類不端行為,不包括學術期刊的編輯、出版單位、審稿人等。根據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為的特性,本標準涵蓋以下三類不端行為:論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為、投稿和發表過程中的不端行為。具體包括: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複發表、拆分發表、相關研究倫理問題以及其他問題。

標準是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在學術論文撰寫和投稿時避免不端行為的指南,也是學術期刊編輯發現和處理不端行為的指導,同時也可為研究機構、資助機構和學術團體判斷相應的不端行為提供參考。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剽竊 plagiarism

直接將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觀點、數據、圖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說明,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過度引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內容。

2.2偽造 fabrication

編造或虛構數據或事實。

2.3篡改 falsification

故意改變數據和事實,使其失去真實性。

2.4不當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署名與對論文的實際貢獻不符。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同一篇論文或只有微小差別(如論文題目、關鍵字、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單位不同,或論文正文有少量內容不同)的多篇論文,投給多個期刊,或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再轉投其他期刊 。

2.6重複發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未恰當說明,在論文中大量重複自己已經發表論著中的內容。

2.7拆分發表 slicing publication

將實質上基於同一主題、數據、資料的研究結果,本可以一次發表而拆分成若干可發表的單元,作為多篇論文發表。

3 剽竊

3.1 剽竊觀點

3.1.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卻不加引號和引注。

3.1.2 不改變其本意地轉述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卻不加引注。

3.1.3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刪簡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1.4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拆分或重組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1.5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增加一些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 剽竊數據

3.2.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卻不加引注。

3.2.2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些微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3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一些添加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4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部分刪簡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5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數據原有的排列順序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6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數據的呈現方式後使用,如將圖錶轉換成文字表述,或者將文字表述轉換成圖表,卻不加引注。

3.3 剽竊圖像

3.3.1 使用應經許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卻未獲得許可。

3.3.2 使用可不經許可使用的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卻不加引注。

3.3.3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進行些微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4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添加一些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5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刪除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6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增強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7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弱化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4 剽竊研究(實驗)方法

3.4.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具有獨創性的研究(實驗)方法,卻不加引注。

3.4.2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 剽竊文字表述

3.5.1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卻不加引注。

3.5.2成段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雖然進行了引注,但對所使用文字不加引號,或者不改變字型,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顯示。

3.5.3多處使用某一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卻只在其中一處或幾處加以標註。

3.5.4 連續使用來源於多個文獻的文字表述,卻只標註其中一個或幾個文獻出處。

3.5.5 不改變其本意地轉述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簡化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或者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類似詞語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進行同義替換,卻不加引注。

3.5.6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詞句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7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刪減一些詞句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8 直接套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論證結構,僅僅改變其中的方法、數據、結論等內容。

3.6 整體(大量)剽竊

3.6.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

3.6.2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基礎上增加部分內容後使用,如補充一些數據,或者補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6.3 縮簡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後使用。

3.6.4 替換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研究對象後使用。

3.6.5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的結構、段落順序後使用。

3.6.6 將多篇他人已發表文獻拼接成一篇論文後發表。

3.6.7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參考文獻。

3.6.8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參考文獻進行一些增減後直接使用。

3.7 自我剽竊

3.7.1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2 合作作者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個作者)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3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4 論文的主要內容源於自己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卻不加說明。

3.8 剽竊未發表成果

3.8.1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未正式發表(包括在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觀點、研究方法、數據、圖片等。

3.8.2 獲得許可使用他人未正式發表(包括在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觀點、研究方法、數據、圖片等,卻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謝等方式予以說明。

4 偽造

4.1 編造不以實際調查或實驗取得的數據、圖像。

4.2 偽造無法通過重複實驗而再次取得的樣品等。

4.3 編造不符合實際或無法重複驗證的研究方法、結論等。

4.4 編造能為論文提供支撐的資料或參考文獻。

4.5 編造論文中相關研究的資助來源。

5 篡改

5.1 改變原始調查或實驗數據,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2 挑選、刪減原始調查或實驗數據,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3 修改原始文字記錄等,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4 拼接不同圖像從而構造不真實的圖像。

5.5 從圖像整體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虛構的部分,使對圖像的解釋發生改變。

5.6 增強、模糊、移動圖像的特定部分,使對圖像的解釋發生改變。

5.7 改變所使用文獻的本意,使其對己有利。

6 不當署名

6.1 將對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外。

6.2 將未對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實質性貢獻的人列入作者名單。

6.3 擅自在自己的論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

6.4 虛假標註作者信息。

6.5 作者排名不能正確反映實際貢獻。

7 一稿多投

7.1 將同一篇論文同時投給多個期刊。

7.2 在約定或法定回復期內,將論文再次投給其他期刊。

7.3 在未接到期刊確認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將稿件投給其他期刊。

7.4 將只有微小差別的多篇論文,同時投給多個期刊。

7.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復之前或在約定或法定期內,將論文作稍微修改後,投給其他期刊。

7.6 在不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將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經發表論文,原封不動或做些微修改後,再次投稿。

8 重複發表

8.1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以說明或引注,或者只將已發表文獻籠統地列在文後參考文獻中。

8.2 在不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部分內容,拼接成一篇新論文後再次發表。

8.3 被允許的二次發表,不說明首次發表的出處。

8.4 多次重複使用一次調查結果、一幅圖像或一個實驗結果,卻不加說明。

8.5 將實質上基於同一實驗或研究的論文,每次補充少量實驗數據或資料後,多次發表方法、結論雷同的論文。

8.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調查、實驗結果,發表方法、結論明顯相似或雷同的論文。

9 拆分發表

9.1 將基於同一項調查、實驗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論文發表,從而破壞了研究的完整性。

9.2 將應當一次發表的論文拆成若干可發表單元發表,從而破壞了研究的完整性。

10 相關研究倫理問題

10.1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規定獲得相應機構的許可,或不能提供相應的許可證明。

10.2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員會許可的內容。

10.3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當傷害研究參與者,虐待有生命的實驗對象,違背知情同意原則等倫理問題。

10.4 論文泄露了被試者或被調查者的隱私。

10.5 論文未按法定或約定對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衝突予以說明。

11 其他

11.1 不按約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會泄露論文關鍵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發權。

11.2 干擾期刊論文評審。

11.3 在論文參考文獻中加入實際未參考過的文獻。

11.4 將轉引自其他文獻的引文標註為直引,包括將引自譯著的引文標註為引自原著。

11.5 未以恰當的方式,對他人提供的研究經費、實驗設備、材料、數據、思路、未公開的資料等,給予說明和承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1.6 所引用內容構成了論文的主要或實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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