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尾

契尾

契尾中國古代對交易中介人的主要稱謂,有過駔儈,牙人,經紀等多種,其中牙人是始見於唐代而為後代所長期沿用的一種主要稱呼.唐宋之際,隨著商品交易範圍和品種的擴大,牙人之間的分工和專業化也進一步發展起來,出現了諸如莊宅牙人,牙嫂,米牙,販香牙人等專業性牙人的稱謂."莊宅牙人"作為對專門從事田地,屋宅買賣中介者的稱呼,始見諸公元10世紀末後周的官方文獻。

釋義

契尾
買賣契約應書寫的內容.從漢簡"受奴賣田契"可以看出,契文包括了賣方的住址,姓名,物業種類,數量,價錢,交割,證人及其酬謝等項.這支雖有殘缺但內容基本完整的漢簡上未見有官方干預交易的痕跡,很可能是民間自寫的契約.大致從東晉實行稅契制之後,為了催督納稅,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物業交易的合法性,民間契約的格式與內容是否完備規範,便逐漸納入官方關注的視野.及至宋代太平興國八年(公元983年),開封府的一位官員趙孚上奏,認為莊宅買賣中屢屢出現訴訟糾紛,緣由在於"衷私妄寫文契",建議朝廷下令"兩京及諸道州府商稅院,集莊宅行人,眾定割移,典賣文契各一本,立為榜樣.違者論如法".他的建議得到太宗的批准.徽宗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乾脆下令"印賣田宅契書,並從官司印賣".這可能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版契約文書.元朝也使用官版契書,它分為兩聯,正契稱"契本",存根稱"契根".明清時代的官版契書有不少流傳至今.

用途

歷朝印行官版契書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於徵稅,因此只要能履行納稅義務,使用民間自寫的契約也並非不可.為適應實際需要,古代文人便編寫了這方面的套用文.如元代無名氏所撰《新編事文類要啟答青錢》一書所收錄的《典買田地契式》,《典賣房屋契式》等,是宋元時期較通行的樣文.明人陳繼儒《盡牘雙魚》卷一所錄《賣田契》,《賣屋契》則是明清時期通行的樣文.在這些樣文中都有牙人署名作證一項格式.保存下來的民間契約可與樣文相互對照.
契尾則具載交易日期,賣主,引進人,見證人,代書人.這份實物的內容,格式與樣文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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