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辟

大辟

大辟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以後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1)周代的大辟,據《刑書釋名》分為七等,1.斬,誅之斧鉞;2.殺,殺以刀刃棄市,即刑於市,與眾共棄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燒殺之;5.辜磔之,指焚裂屍體;6.踣,斃之於市場;7.罄,縊之使斃於隱處。(2)秦代的大辟,有:1.斬;2.梟首;3.車裂;4.棄市;5.腰斬;6.體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據《漢書·刑法志》大辟復有:1.鑿顛,鑿去頂顛;2.抽脅,抽去肋脅;3.鑊烹,在鍋里煮死。(3)漢時稱廢除秦苛酷之刑,然漢初誅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於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廢除以上酷刑後,大辟之刑為腰斬、棄市、梟首、磔。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為棄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謂五刑中的死刑,俗稱砍頭,隋後泛指一切死刑。語出《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清· 方苞《獄中雜記》

基本解釋

[capital punishment;sentence of death;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 古代五刑之一,死刑。砍頭。

引證解釋

指古五刑之一,謂死刑。

《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孔 傳:“死刑也。” 孔穎達疏:“《釋詁》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

《漢書·禮樂志》:“自京師有誖逆不順之子孫,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絕,繇不習五常之道也。”

宋 蘇軾《擬進士對御試策》:“ 夏 禹 之時,大辟二百, 周公 之時,大辟五百,豈可謂周治而禹亂耶?”

宋 歐陽修《縱囚論》:“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郭沫若《海濤集·跨著東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後,國內又流布過這樣的謠傳,以為我被 日本政府遞解回國,已經遭了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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