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第二十一條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汽車機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機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內外需協調發展的有關精神,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對汽車機車下鄉給予資金補貼。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104號)、《關於印發〈汽車機車下鄉操作細則〉的通知》(財建〔2009〕248號)和重慶市商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汽車機車下鄉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商委發〔2009〕77號)、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農稅&#91;2009&#93;30號),為規範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補貼類產品包括農民新購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機車和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並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機車指兩輪或三輪機車;微型載貨車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總質量不超過1.8噸的載貨汽車;輕型載貨車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的載貨汽車;微型客車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發動機排量在1.3升以下的載客汽車。
第四條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條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直補農民”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對象、標準及期限
第六條補貼對象:具有重慶市農業戶口,在規定時間及重慶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經授權的銷售網點,購買或換購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的人員。
第七條農民購買或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報廢三輪汽車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定額補貼3000元。享受補貼的微型載貨車和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第八條農民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第九條農民購買機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單價5000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650元。享受補貼的機車每戶限購兩輛。
第十條汽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機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十一條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第三章補貼資金來源、撥付
第十二條資金來源: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80%,市財政負擔20%。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的農戶數和農村汽車機車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預撥鋪墊資金。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根據鄉鎮(街道)財政所的資金兌付進度等,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預撥的汽車機車下鄉資金調撥到“家電下鄉補貼專戶”(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與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五條鄉鎮(街道)財政所審核兌付後,每月1號到縣財政局報賬,同時上報上月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購買或換購汽車機車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和紙質件。政策執行到期後,應當及時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四章補貼資金申報和兌付
第十六條補貼資金申報:
(一)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5、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摺(原件及複印件)。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或糧食直補專用存摺開戶行與兌付行不一致的,為確保及時兌付,購買人需在兌付行開設存摺;
7、提供汽車下鄉指定位置的下鄉標識照片,並加蓋銷售網點的公章。
(二)新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機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2、機動車銷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3、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摺(原件及複印件)。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或糧食直補專用存摺開戶行與兌付行不一致的,為確保及時兌付,購買人需在兌付行開設存摺;
5、提供汽車機車下鄉指定位置的下鄉標識照片,並加蓋銷售網點的公章。
(三)在汽車機車下鄉政策執行開始到辦法發文之前,購買了下鄉產品的,按以上材料進行申報。
(四)汽車機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未啟動前,農民在申報補貼時,除上述材料外,需填寫《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報表》)。具體填寫方法見填寫說明(附屬檔案3)。
第十七條補貼資金審核:
(一)鄉鎮(街道)財政所審核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要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總質量(kg)”項不超過1800kg,確認為微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二)鄉鎮(街道)財政所按規定審核申請材料,並按照《關於“汽車機車下鄉”產品標識及使用規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核實汽車機車下鄉標識:
1、符合要求的,確認補貼資金額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建立汽車機車下鄉產品及補貼資金使用檔案;
2、2009年6月底前已購買,要有汽車機車下鄉標識;
3、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資料並說明原因。
(三)汽車機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未啟動前,暫用紙質審核辦法操作。
1、鄉鎮(街道)財政所根據審核後的《申報表》每天填寫一份《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匯總表》(附屬檔案2),加蓋公章,並按月將複印件和電子表格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按季將上述資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鎖定(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2、鄉鎮(街道)財政所應保存好《申報表》,在汽車機車補貼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後,及時將《申報表》相關信息補錄入系統。
第十八條補貼資金兌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入購買人儲蓄存摺(卡)賬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給購買人。要建立補貼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補貼申報受理、審核、兌付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各鄉鎮(街道)財政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要積極配合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每個銷售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財政部門不得在本辦法之外對享受補貼產品實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購車地區、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財政所應對已申請、發放的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新車購買補貼進行逐車登記、編號,建立補貼檔案。
檔案內容包括:購車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繫方式、報廢汽車和新購汽車機車品牌型號、購買數量、應補貼金額及實際發放情況等,並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領取補貼資金的資格失效,不再支付補貼資金:
(一)原汽車手續不全或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關於汽車報廢要求,致使不能完成汽車報廢手續;
(二)新購買的汽車機車不在《產品目錄》內;
(三)每年2月底前未申報上一年度補貼資金的;
(四)申報的補貼資金材料不全,且經告知後仍不能補充齊全的;
(五)新購買汽車機車數量超過規定的(僅指超過規定的部分);
(六)採取欺騙、瞞報等不正當手段套取補貼資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補貼資金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虛報冒領、貪污等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否則,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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