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機制

多邊機制,“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指出“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指出“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作為爭端解決機構(DSB)召集會議,以處理根據烏拉圭回合最後檔案中的任何協定提起的爭端。這樣,爭端解決機構具有獨斷的權利以建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作出抗訴報告,保持對裁決和建議的執行的監督,在建議得不到執行時授權採取報復措施。
“諒解”強調,爭端的迅速解協對於世貿組織有效的運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詳細的規定了解決爭端所應遵循的程式和時間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於“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於成員之間的問題,它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通過有關的政府之間的對邊磋商,找到解決辦法。因此,爭端解決的第一階段要求進行這樣的磋商。如果磋商失敗了,並經雙方同意,在這個階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給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
二、爭端解決的程式
世貿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如60天后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Panel)。爭端的解決機構(DSB)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做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這意味著在世貿組織體制下比1947年關貿總協定更容易成立專家小組.這說明世貿組織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加強.因為在原關稅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下,可以“協商未完”為藉口拖延專家小組的成立。
三、專家報告的執行
爭端解決程式規定貿易爭端各方可以三種方式執行專家報告
(一)履行
爭端解決程式強調,違背其義務的一方必須立即履行專家小組或上述機構的建議。如果該方無法立即履行這些建議,爭端解決機構可以根據請求給予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
(二)提供補償
若違背義務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建議,引用爭端解決程式的一方可以要求補償。或者,違背義務的一方可以主動提出給予補償。
(三)授權報復
當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這意味看,當一方違背其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或一個有關協定項下的義各時,受侵害的一方在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下.可以提高從違背義務的一方進口貨物的關稅,所涉及產品的貿易額應相當於被起訴的措施所帶來的影響。
爭端解決程式規則規定此類報復行為應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並儘可能在專家小姐或抗訴機構判定在違背義務的關貿總協、服務貿易總協定或智慧財產權協定的同一部門內採取。但當爭端解決機構認為這樣做不可能時,則可以授權在同一協定項下的其它部門採取報復措施。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並且作為最後的辦法,爭端解決機構才能授採取跨協定的報復行為,如對於違背服務貿易總協定或智慧財產權協定項下的義務時可授權採取提高貨物關稅的辦法,予以報復。
但是,提供補償和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是臨時性的措施。最終的結果應是違背義務的一方實施建議。爭端解決程式規則要求爭端解決機構對案例進行審議,以確保建議的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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