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一般是指基礎底面到室外設計地面的距離,簡稱基礎埋深。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型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 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基本信息

條件

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型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影響因素

影響基礎埋深選擇的主要因素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1 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 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 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注意事項

小橋涵基礎埋深還應考慮,沖刷深度和冰凍深度。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置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淨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基礎。

相關計算

確定基礎埋深應考慮地基的凍脹性。地基的凍脹性類別應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η的大小,按本規範附錄G0.1查取。

季節性凍土地基的設計凍深z應按下式計算:

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式中 z——設計凍深。若當地有多年實測資料時,也可:zd=h’-△z,h’和△z分別為實測凍土層厚度和地表凍脹量;

z——標準凍深。系採用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於10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當無實測資料時,按本規範F採用;

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土的類別對凍深的影響係數

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土的凍脹性對凍深的影響係數

基礎埋置深度 基礎埋置深度

——環境對凍深的影響係數

註:環境影響係數一項,當城市市區人口位20~50萬時,按城市近郊取值;當城市市區人口大於50萬小於或等於100萬時,按城市市區取值;當城市市區人口超過100萬時,按城市市區取值,5km以內的郊區應按城市近郊取值。

當建築基礎底面之下允許有一定厚度的凍土層,可用下式計算基礎的最小埋深:

d=z-h

式中 h——基礎底面下允許殘留凍土層的最大厚度,按本規範附錄G.0.2查取。

當有充分依據時,基底下允許殘留凍土層厚度也可根據當地經驗確定。

防凍害措施

在凍脹、強凍脹、特強凍脹地基上,應採用下列防凍害措施:

1 對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礎,基礎側面應回填非凍脹性的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應小於10cm。對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礎,可採用樁基礎、自錨式基礎(凍土層下有擴大板或擴底短樁)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2 宜選擇地勢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的建築場地。對低洼場地,宜在建築四周向外一倍凍深距離範圍內,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mm。

3 防止雨水、地表水、生產廢水、生活污水侵入建築地基,應設定排水設施。在山區應設截水溝或在建築物下設定暗溝,以排走地表水和潛水流。

4 在強凍脹性和特強凍脹性地基上,其基礎結構應設定鋼筋混凝土圈樑和基礎梁,並控制上部建築的長高比,增強房屋的整體剛度。

5 當獨立基礎聯繫梁下或樁基礎承台下有凍土時,應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當於該土層凍脹量的空隙,一防止因土的凍脹將梁或承台拱裂。

6 外門斗、室外台階和散水坡等部位宜與主體結構斷開,散水坡分段不宜超過1.5m,坡度不宜小於3%,其不宜填入非凍脹性材料。

7 對跨年度是施工的建築,入凍前應對地基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按採暖設計的建築物,當冬季不能正常採暖,也應對地基採取保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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