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

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 、輸送、 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排水系統

排水系統是現代化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如何經濟技術地最佳化設計和改擴建城市的排水系統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在市政建設和環境治理工程建設中,排水系統常占有較大的投資比例。如何在滿足規定的各種技術條件下合理設計城市排水系統,是規劃設計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應此我國出台了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旨在解決此類問題的發生。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中,都要使用水。水在使用過程中受到了污染,成為污水,需進行處理與排除。另外,城市內降水(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徑流流量較大,應及時排放。城市排水水源分為生活污水、廢水,工業廢水及雨雪降水。

城市排水系統的組成

城市污水排水系統

城市污水排水系統通常是指以收集和排除生活污水為主的排水系統,主要包括下列幾部分:

(1)室內排水系統及設備。室內各種衛生器具(如大便器、污水池、洗臉盆等)和生產車間排水設備起到收集污、廢水的作用,它們是整個排水系統的起端。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經過敷設在室內的水封管、支管、立管、乾管和出戶管等室內污水管道系統流入街區(廠區、街坊或庭院)污水管渠系統。

(2)室外污水排水系統。室外污水排水系統主要包括街區污水排水系統和街道污水排水系統。

(3)污水泵站及壓力管道。在管道系統中,往往需要把低處的污水向上提升,這就需設定泵站,設在管道系統中途的泵站稱中途泵站,設在管道系統終點的泵站稱終點泵站。泵站後污水如需用壓力輸送時,應設定壓力管道。

(4)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廠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設施。處理廠的任務是認真貫徹為生產、為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充分發揮現有設備的效能,按設計要求處理好城市污水,減少污染,改善環境。

(5)排出口及事故排出口。排出口是指污水排入水體的出口,是整個城市排水系統終點設備;事故排出口是指在管道系統中途,某些易於發生故障部位,往往設有輔助性出水口(渠),當發生故障,污水不能流通時,排除上游來的污水。如設在污水泵站之前的出水口,當泵站檢修時污水可從事故出水口排出。

工業廢水排水系統

有些工業廢水沒有單獨形成系統,直接排入了城市污水管道或雨水管道;而有些工廠則單獨形成了工業廢水排水系統,其主要由車間內部管道系統和設備、廠區管渠系統、廠區污水泵站及壓力管道、廢水處理站、出水口等幾部分組成。

城市雨雪水排水系統

城市雨(雪)水排水系統主要分為房屋雨水管道系統、街區雨水管渠系統、街道雨水管渠系統、排洪溝、雨水排水泵站、雨水出水口。當然,雨水排水系統的管渠上,也需設有檢查井、消能井、跌水井等附屬構築物。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52 號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受全球氣候變化影響,暴雨等極端天氣對社會管理、城市運行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澇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後、調蓄雨洪和應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現了嚴重的暴雨內澇災害。為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工作要求

(一)明確任務目標。2013年汛期前,各地區要認真排查隱患點,採取臨時應急措施,有效解決當前影響較大的嚴重積水內澇問題,避免因暴雨內澇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2014年底前,要在摸清現狀基礎上,編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排水管網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

抓緊編制規劃

(二)全面普查摸清現狀。各地區要儘快對當地的地表徑流、排水設施、受納水體等情況進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網等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對現有暴雨強度公式進行評價和修訂,全面評估城市排水防澇能力和風險。

(三)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各地區應根據本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合理確定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標準,在人口密集、災害易發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應採用國家標準的上限,並可視城市發展實際適當超前提高有關建設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根據近年來我國氣候變化情況,及時研究修訂《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等標準規定,指導各地區科學確定有關建設標準。

(四)科學制定建設規劃。各地區要抓緊制定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明確排水出路與分區,科學布局排水管網,確定排水管網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設施的改造與建設、雨水滯滲調蓄設施、雨洪行泄設施、河湖水系清淤與治理等建設任務,優先安排社會要求強烈、影響面廣的易澇區段排水設施改造與建設。要加強與城市防洪規劃的協調銜接,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加快設施建設

(五)紮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各地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做好項目技術論證和審核把關,並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提高建設項目立項、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環節的審批效率。

(六)加快推進雨污分流管網改造與建設。在雨污合流區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網改造力度,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要儘快建設截流乾管,適當加大截流倍數,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強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區要依據《“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要求,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

(七)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各地區舊城改造與新區建設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要按照對城市生態環境影響最低的開發建設理念,控制開發強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要與城市開發、道路建設、園林綠化統籌協調,因地制宜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削峰調蓄設施,增加下凹式綠地、植草溝、人工濕地、可滲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車場和廣場。新建城區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宜低於40%;有條件的地區應對現有硬化路面進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對雨水的吸納能力和蓄滯能力。

健全保障措施

(八)加大資金投入。各地區要提高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城市防洪經費等用於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比例。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要結合相關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九)健全法規標準。加快推進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和完善強制性城市排水標準,以及城市開發建設的相關標準。

(十)完善應急機制。各地區要儘快建立暴雨內澇監測預警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氣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進一步健全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與協調聯動機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訂、完善城市排水與暴雨內澇防範應急預案,明確預警等級、內涵及相應的措施和處置程式,健全應急處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針對城市交通幹道、低洼地帶、危舊房屋、建築工地等重點部位,要切實加強防範,並設立必要的警示標識。要加強應急能力教育和預警信息宣傳,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演練。

(十一)強化日常監管。各地區要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運行狀況的監管,將規劃編制、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實處。要嚴格實施接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強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嚴格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清疏。

(十二)加強科技支撐。加強城市降雨規律、排水影響評價、暴雨內澇風險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澇數位化水平,積極套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遙感套用等技術系統。加快建立具有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等功能的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強化數字信息技術對排水防澇工作的支撐。

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落實地方責任。各地區要把城市排水防澇工作作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緊迫任務,切實落實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加強排水防澇工作行政負責制,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體系。明確城市排水、交通、氣象、消防、園林綠化、市容、環衛、防洪等有關部門的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明確部門分工。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儘快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統籌,指導監督城市排水防澇規劃、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地方做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積極安排資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強對堤壩等防洪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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