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布,1982年8月1曰起實施。主要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的標準值,並對適用區域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以下內容:(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3)“一類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介紹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代替 GB 3096-82以及GB 11339-89。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引用標準

GB/T 146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於表1

類別 晝間 夜間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適用區域

4.1 0 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 0 類標準 5dB 執行。

4.2 1 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4.3 2 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4 3 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4.5 4 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夜間突發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區域時間

6.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6.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監測方法

按 GB/T 14623 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陳光華、趙仁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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