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價稅

土地原價稅

土地原價稅分為土地原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前者按土地的本身價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價格)課徵;後者按土地價格增加的數額課徵。

土地原價稅分為土地原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前者按土地的本身價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價格)課徵;後者按土地

土地原價稅土地原價稅
價格增加的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分為土地轉移增值稅和土地定期增值稅。前者在土地價格的部分課徵;後者在土地所有權沒有轉移的件下,按一定時期內土地價格增加部分課徵。1949年以前,中國的土地稅一般稱為“田賦”,即以農村土地為對象課徵的稅。始於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稅畝”,即開始實行按土地面積(畝)徵收賦稅。經過2000多年的演變,到中華民國時期,才將對土地所征的各種稅收統稱為“田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稅。

介紹

對城市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於財產稅類型的土地稅或資源占用稅類型的土地稅。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規定在部分城市開徵地稅和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地產稅被列入《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後來與房產稅合併改成“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對企業徵收的部分併入工商稅後,城市房地產稅只對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房產的個人和涉外企業徵收。1984年在國有企業進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時頒布《土地使用稅條例(草案)》,規定保留稅種,暫緩徵收。將原地產稅改為土地使用稅,是因為中國實行城市土地國有制,企業、單位和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土地,所以不使用地產和地產稅一詞。

與地產稅區別

對城市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於財產稅類型的土地稅或資源占用稅類型的土地稅。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規定在部分城市開徵地稅和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地產稅被列入《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後來與房產稅合併改成“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對企業徵收的部分併入工商稅後,城市房地產稅只對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房產的個人和涉外企業徵收。1984年在國有企業進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時頒布《土地使用稅條例(草案)》,規定保留稅種,暫緩徵收。將原地產稅改為土地使用稅,是因為中國實行城市土地國有制,企業、單位和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土地,所以不使用地產和地產稅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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