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是1995年實施《國家賠償法》之後,由國家對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而國家賠償金則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

受理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金則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

計算標準

按照中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主要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賠償金計算標準有三方面: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賠償金計算

國家賠償金國家賠償金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違法實施拘留、收容審查、錯誤逮捕、錯誤的羈押判決並已執行、非法拘禁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採用的是相對固定額度的標準,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布數據)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是誰,無論其收入情況等有什麼差異,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其次,每日的賠償金數額不是不變的固定數額,而是按照國家上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

國家賠償法1995年實施時,當時的日賠償金為17.76元(人民幣),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人民幣),2006年增加為73.3元(人民幣),2007年增加為83.66元(人民幣),2008年增加到99.31元(人民幣),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幣)。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通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皮膚破裂等;

二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三是造成公民死亡。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1)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並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元,受害人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並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癒,也只賠償其相當於5年的誤工收入。

(2)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因身體殘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僱請人員扶助所花費的費用的賠償。殘疾程度不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不同殘疾等級越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越高。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3)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賠償,高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相當於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並且,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維持生活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與受害人沒有親屬關係但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如受害人贍養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撿到並撫養的棄嬰等。

(4)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喪葬費是辦理喪失的費用。兩部分加起來的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對於造成受害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都應當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費也不相同,因此,有關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有關給付生活費的期限問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因一般無法再恢復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侵犯財產權利的賠償標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主要表現為違法科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對於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

財產已被損壞、滅失,以及由於查封、扣押、吊銷許可證和執照造成其它損失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現存財產或者利益的減少。賠償直接損失,就是賠償已經發生的確定的損失,而不包括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機關違法沒收個體工商戶陳某經營的1000公斤大米,並進行拍賣,此時,1000公斤大米是陳某的直接損失,應當將拍賣所得價款返還給陳某作為賠償,但是該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沒收可以進行正常銷售的利潤,則屬於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

不需繳稅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案例

張輝、張高平拿到無罪判決書後,露出欣喜表情張輝、張高平拿到無罪判決書後,露出欣喜表情

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聽取了張輝、張高平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商丘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總計65萬元。

“殺害”同村人、在監獄服刑11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稱之為“佘祥林”案的翻版。此後,趙作海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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