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八六三計畫保密規定

1992年6月23日,國家科委

第一條 為加強八六三計畫的管理,保障八六三計畫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科技保密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八六三計畫中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自動化技術、能源技術和新材料五個領域。

第三條 國家科委主管八六三計畫的保密工作。 國家科委各主管專業司按領域分工負責本領域八六三計畫的保密工作,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歸口領導。

第四條 八六三計畫各領域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組)應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承擔八六三計畫課題的單位將課題的保密納入本單位科技保密工作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包括八六三計畫保密和八六三計畫課題保密,具體範圍為:

(一)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及科研費用的預決算;

(二)各主題、專題及課題的實施方案、報告、總結、實施情況;

(三)需要保密的科研實驗室、試驗裝置、專用設備、軟體和設施;

(四)需要保密的重要研究成果、技術訣竅、技術資料、模型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情報及來源;

(五)需要保密的重要會議內容、領導講話、報告和檔案;

(六)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六條 八六三計畫的密級及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由國家科委確定。 八六三計畫課題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由各領域專家委員會(組)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和科技成果密級評價方法提出建議,國家科委主管專業司審查後報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核准。

第七條 對確定為國家秘密的八六三計畫及課題的檔案、資料及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存檔、銷毀和研究過程、研究成果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課題承擔單位的有關制度進行保密管理。

第八條 八六三計畫及課題的宣傳報導和對外發表論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課題承擔單位的有關制度進行保密審查。涉及一個領域或主題的稿件須經該領域辦公室審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域的綜合性稿件,必須經國家科委主管專業司審查。

第九條 八六三計畫中屬於國家秘密課題的對外合作、技術出口、國際學術交流、出國參展、向外提供資料、申請專利或者國內技術轉讓,由該領域專家委員會(組)提出審查意見,按課題承擔單位行政隸屬關係進行技術保密審查後,報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進行交流、向外提供資料、申請專利、轉讓技術或出國參展。

第十條 八六三計畫中不屬於國家秘密課題的對外合作、技術出口、國際學術交流、出國參展、向外提供資料、申請專利或國內技術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保守八六三計畫國家秘密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依據《保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和本規定的單位、個人,依據《保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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