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2014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申請變更單位地址:①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②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③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申請變更註冊資金:①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③變更註冊資金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4)申請變更法人代表:①上級主管單位的任命檔案複印件;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③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⑤法定代表人簡介(附屬檔案9);⑥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發改辦投資[2014]3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辦公室),各中央管理企業,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根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以下簡稱“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14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並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本次申報範圍:
(一)初次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單位;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2009年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2009年第8號公告)公布,並且資格證書將於2014年有效期滿,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範圍的單位;
(四)獲得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後,發生分立、合併、兼併、改制、轉讓等情況,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材料包括單位申請書、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四部分,分別裝訂成冊。(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一)單位申請書
申請單位應當登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認定管理系統”)填寫和列印單位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附屬檔案1);
2、承諾書(附屬檔案2);
3、申請報告(附屬檔案3);
4、基本情況(附屬檔案4);
5、近三年經營狀況(附屬檔案5);
6、機構設定情況(附屬檔案6);
7、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範圍(附屬檔案7);
8、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表(附屬檔案8);
9、法定代表人簡介(附屬檔案9);
10、技術負責人簡介(附屬檔案10);
11、項目經理簡介(附屬檔案11);
12、在編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屬檔案12);
13、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屬檔案13);
14、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此表由認定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附屬檔案14);
15、近三年獨立承擔的主要工程諮詢業績(附屬檔案15);
16、持有證書情況(附屬檔案16);
17、計算機配備情況(附屬檔案17)。
(二)單位證明材料(要求提交複印件的,需先查驗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2、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及副本第一頁複印件(初次申請的單位無需提供);
3、工程諮詢單位發生分立、合併、兼併、改制、轉讓等情況,應在已辦理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單位變更登記的前提下,重新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除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2)上級主管單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況的批覆檔案複印件;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
(4)變更有關內容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6)工商部門出具的吸收合併、兼併、分立等情況的證明或被吸收合併、被兼併單位的註銷證明複印件;
(7)吸收合併、兼併、分立、轉讓等活動中相關企業的股東決議書或各方統一簽訂的吸收合併、兼併、分立、轉讓等協定複印件。
4、工程諮詢單位申請變更不涉及資格內容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註冊資金、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等,應向初審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變更單位名稱:
①工商變更核准通知書或機構編制辦批覆更名的檔案複印件;
②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更名的批覆檔案複印件;
③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更名的決議複印件;
④更名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⑤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⑥原證書服務範圍中包括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內容並要求在更名後的證書中體現的,應提供更名後取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正本及副本複印件;
⑦變更名稱後的單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申請變更單位地址:
①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
②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③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申請變更註冊資金:
①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
③變更註冊資金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4)申請變更法人代表:
①上級主管單位的任命檔案複印件;
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複印件;
③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法定代表人簡介(附屬檔案9);
⑥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5)申請變更技術負責人:
①有關單位的任命檔案複印件;
②技術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或丙級單位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複印件;
③技術負責人簡介(附屬檔案10);
④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複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5、要求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中體現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服務範圍的單位,需提供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的以下相關證書的正本及副本複印件:
(1)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2)招標代理證書;
(3)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證書。
6、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7、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8、單位章程;
9、質量管理制度檔案(不可用ISO9000證書代替)。
(三)人員證明材料(要求提交複印件的,需先查驗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檔案複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複印件;
2、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也可提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3、專業技術人員證明:企業法人單位提供為在編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複印件,內容包括:參保單位名稱及公章、交費人員姓名及社會保險號、社保部門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員的社保證明還應附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總公司的授權書);事業法人單位提供在編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證明材料。人事證明材料必須由上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並加蓋公章。事業法人單位聘用事業編制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交為其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複印件;
4、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複印件;
5、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四)業績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需提交所申請專業相應服務範圍不少於5項的業績契約或委託函,其中規劃諮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還需提供有權部門的批覆檔案複印件或委託單位(委託人)出具的業績完成證明。申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諮詢服務範圍的單位,除上述業績證明材料外,還需在所申請專業中選擇其中任意1個專業,分別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範本各1冊。
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交任何業績證明材料。
四、準備申請材料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必須填寫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電子檔案填寫和上傳原件的掃描件均需在認定管理系統線上完成;
1、單位申請書中除第14項外,均需填寫電子檔案;
2、單位證明材料中除第8、9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3、人員證明材料中除第5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三)業績完成時間限於資格申請年份的前3年;
(四)申請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範圍的單位,在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範圍表(附屬檔案7)中除填報申請內容外,還應包括其餘維持不變的等級、專業和服務範圍。維持不變的等級、專業和服務範圍也應按照規定標準,提供相應業績(丙級資格的單位除外)和配備相應的技術力量;
(五)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複印紙列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六)上報申請材料應裝入檔案袋,在認定管理系統中列印檔案袋封面(附屬檔案18)並貼上在檔案袋正面;
(七)申請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每一分冊封面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八)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次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若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並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九)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複印件、聘用契約複印件要按每個人員情況集中,並與附屬檔案12和附屬檔案13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十)業績證明複印件的裝訂,必須與業績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外,申請單位不需要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報時間和程式要求
申請單位應於2014年4月18日之前按隸屬關係向初審機構報送申請材料。中央管理企業下屬的事業單位和全資、控股單位應向所屬的中央管理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對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初審工作的要求
(一) 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的電子和文本材料進行認真審查;
(二)初審意見表(附屬檔案19)應放入單位申請書檔案袋中,放在初審專家評審意見表之前,並掃描上傳到認定管理系統中;
(三)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應於2014年5月20日之前將各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申請單位未達到所申請級別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請單位在承諾書中明確表示接受低於申請級別資格的,將授予相應級別的資格。
八、專家評審結果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電話諮詢、書面質疑及投訴材料,所有諮詢、質疑及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並有確切聯繫方式。
九、公示結束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式確定最終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並頒發資格證書。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2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