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禮疑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其《宣八年》“十月己丑,葬敬嬴。 ”《定十五年》:“九月丁巳,葬定公。

古籍簡介

《四禮疑》五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四庫提要

明呂坤撰。坤字叔簡,寧陵人。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刑部侍郎。事跡具《明史》本傳。是書首載《通禮》一卷、《冠》、《昏》、《喪》、《祭》各一卷。意在酌通古今,自成一家之學。其大旨亦本於《書儀》、《家禮》,然好用臆說,未可據為典要。如謂為庶母之有子者杖期,無子者當亦同制。長幼尊卑,未有不報者。嫡與妾不報服,猶雲名分稱尊。諸子不尊於父妾,父妾為之期,而諸子不報,非禮也。今考《儀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期。”又《喪服記》曰:“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糹原緣。”據此,則公之妾自為其子期,其子且不得為妾母服,則諸子安得為父妾報?又《喪服》“緦麻”章曰:“士為庶母。《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馬融曰:“以有母名為之服緦。”蓋妾之子於己為同父兄弟,兄弟之生母於己亦得有母名。故《唐律》以庶母為妾之有子者,蓋取《儀禮》之義。《唐會要》載長孫無忌之奏,謂己之庶昆弟為其母不杖衰,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凶吉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緦麻。則為庶母服緦麻,亦全從有子起義。妾若無子,則無為人母之道,《傳》又安得雲“以名服”乎。自《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及《明集禮》皆本《唐律》。坤乃橫生異議,過矣。坤又謂《經》既雲“日中而虞”,又雲“始虞用柔日,再虞用柔日,三虞、卒哭用剛日。葬日即虞,安問剛柔?其意蓋謂虞葬同日,葬既無剛柔定日,則虞又安得擇剛柔也?不知古制不可以繩今,猶今制不可以推古。古之葬恆用柔日,故始虞自得柔日。《曲禮》曰:“喪事先遠日。”《注》曰:“葬與練祥也。”蓋特於旬之外卜乙丁己辛癸等柔日也。考《春秋》經傳,凡書葬三十有五,而用柔日者三十有一。其《宣八年》“十月己丑,葬敬嬴。雨,不克葬。庚寅乃葬。”《定十五年》:“九月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戊午乃葬。”其卜葬本日亦仍用柔日。惟《成十五年》“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左傳·隱公元年》“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偶變此例耳。則葬用柔日,乃古定製。虞、葬同日,其事相因,故《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明會典》始虞、再虞無不用柔日者。坤不知古禮,遽議《經》文,其說亦乖。其餘攻《經》文者不一而足。如《戴記》庶子攝祭,不假不配不歸肉;宗子死,庶子代,有爵稱介,無爵稱子,祭必告於宗子之墓;三年之喪及齊衰大功之喪則因喪而冠,不改冠為次於中門之外;三年之喪不吊哭諸條,坤皆謂非孔子之言。至《儀禮·士冠禮》一篇,則逐句詰難,幾無完膚。坤之講學在明代最為篤實,獨此一編,輕於疑古。白璧之瑕,雖不作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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