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浙江商會

四川省浙江商會(原四川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是由浙江來川投資興業的工商企業家自願組成,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成立於2002年10月15日。

商會簡介

四川省浙江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駐四川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四川省浙江商會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黨支部、秘書處、會長會議等組成。會長會議是商會的日常工作決策機構,秘書處是商會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
目前,在川浙江商人已超過30萬,工商企業約10萬戶。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1500家,創辦的各類商城、市場150多個,每年吸納100萬人就業,年銷售額300億元,每年繳納國稅、地稅90億元。至2008年底,在川投資總額已達1000億元,資產總額1萬1千6百億元。四川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單位涉足工業、農業、金融、商貿、物流、服務業、紡織、服裝、建築建材、房地產、水電、礦產、化工、機械、電子、汽車、食品、餐飲娛樂、醫療、通訊、信息化等幾乎所有行業和領域。
商會大力引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富而思源,回饋社會”,積極參與四川社會公益活動和慈善事業。據不完全統計,自2002年商會成立以來,商會組織會員為四川貧困地區、為社會公益及慈善事業、為“5・12”汶川特大地震等捐款捐物累計已達1億8千萬元。中華慈善總會為唐金根會長頒發了“中華慈善突出貢獻獎”。國家民政部授予四川省浙江商會“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四川省浙江商會堅持“連線政府、貼近會員、服務企業、開拓創新”的辦會方針;堅持“建設服務型和諧商會”的工作思路;堅持“為會員服務、為四川服務、為浙江服務”的商會宗旨,努力把商會建設成“四川浙商”的“娘家”。
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四川省浙江商會向災區累計捐款捐物1.43億元人民幣。
2010年2月26日,國家民政部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召開“全國先進社會組織表彰暨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總結大會”。對全國42萬個社會組織中的595個單位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的榮譽稱號,對184個“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進行了表彰。四川省浙江商會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雙先進的稱號。

商會章程

(2007年2月1日第二屆二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四川省浙江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商會是由在四川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服務四川、服務浙江;維護在川浙商的合法權益;發揮在川浙商的群體優勢,架設川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積極為川浙經濟社會的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招商引資局,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駐四川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辦公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17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國外、省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四川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為在川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團體會員為在川的各地浙江籍商會和行業商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四川的浙江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地區分會、行業分會或有關機構及實體組織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議是本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研究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有關提案;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編制;
(五)決定專職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會長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聘用專職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有關會議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六)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代表商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經主管單位同意,可設立分會組織,並依據本《章程》制定分會管理辦法。
分會會長或秘書長代表分會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無論分會會員多少,均以一票參與本會表決。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1日第二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長會議。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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