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持票人

又稱正當持票人。 英美票據法對某一類持票人特定的名稱。 任何持票人應初步推定為正當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tolder in Due Course) 又稱正當持票人。英美票據法對某一類持票人特定的名稱。善意地花了對價,取得一張表面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據的持票人。為票據的派生當事人。他具有以下特徵:(1)所得票據表面完全正常;(2)沒有過期;(3)沒有發現該匯票曾被退票;(4)不知道前手的權利有任何缺陷;(5)善意地取得匯票,支付了對價,從而對票據擁有完全的權利。英美票據法從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利益出發,將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嚴格區別,不問票據的對價關係以及資金關係如何,凡善意的付了對價的票據受讓人的權利不受其前手票據權利瑕疵的影響,因此正當持票人權利優先於前手。如果票據簽字被偽造,則偽造簽名後的持票人不能對匯票有任何權利的要求,任何對匯票的清償也不能作為對債務的清償。任何持票人應初步推定為正當持票人。但在匯票涉及訴訟時,有證據表明,承兌、出票和以後的流通轉讓是受到欺詐、脅迫、暴力和恫嚇或非法行為的影響,持票人不能作為正當持票人,除非他能提出反證,其善意地付出對價是在上述欺詐或非法行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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