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麥隆議會

簡史

喀麥隆國民議會是喀第一個現代國家機構,前身是根據法國殖民地有關法律於1946年12月22日成立的“代議會”(ARCAM),由24名喀麥隆人和16名法國人組成,1952年3月30日代議會改為喀麥隆託管區議會,1957年5月10日改為喀麥隆國民議會。1960年喀麥隆獨立後,於同年4月10日成立喀麥隆國民議會。而在喀麥隆獨立前的英屬殖民地,許多喀麥隆人參加了英屬奈及利亞的地方和中央立法機構,1961年英託管區南部併入喀,喀麥隆建立聯邦制國家,英託管區地方議會於1962年併入新設定的聯邦議會。1972年喀麥隆取消聯邦制,聯邦議會經立法選舉產生第二屆國民議會。

地位

與總統關係:總統可在必要時,經諮詢政府、國民議會常設局和參議院常設局意見後,宣布解散議會。總統缺位期間,由參議長(尚未設立)臨時行使總統職權,並組織選舉新總統。
與政府關係: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依法對政府享有監督權並有知情權。

選舉

選民資格

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喀麥隆公民或已入喀麥隆國籍外國人擁有選民資格。被判處徒刑、拘役、拘留或被宣布破產者及精神病患者無資格。

議員候選人資格

享受選舉權併合法在選民名冊上登記,可以讀寫法文或英文,年滿23歲的喀麥隆公民,包括入喀國籍滿10年並未擁有他國國籍的外國公民。

規定和參選辦法

選舉在上屆議會任屆期滿前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全國各省(Département)構成自然選區,某些特殊情況下可對選區進行特別劃分。各個選區的候選人數量根據人口比例,並通過法令確定。
國民議會議員通過直接、秘密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每個合法政黨通過黨內初選方式選舉參選選區本黨候選人,並提交與該選區席位數相當的候選人名單,名單組成須兼顧選區社會構成。
選舉方式為一輪多名投票制(比例代表制),具體方法如下:
1.選區只有1席,則得票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時年長者當選;
2.若選區有多席時:
(1)得票半數以上者獲全部席位;
(2)若沒有獲半數以上選票的,則得票多者獲半數席位(席位為奇數時採取“五入”法,如選區總席位為15席時獲8席);若有幾個黨派同時獲多數選票,且票數相同,則候選人平均年齡最大黨派獲半數席位;餘下席位根據獲選票比例進行分配;獲得5%以下選票的政黨不能獲得席位。
3.每個議席均設候選人和替補候選人,其名單一併提交,若當選而候選人缺位時,由替補候選人接任。

組織機構

立法選舉原由政府領土管理和權力下放部負責組織,喀麥隆全國選舉監察局作為獨立機構負責監督。2006年12月,比亞總統簽令成立“喀麥隆選舉局”(ELECTIONS CAMEROON,簡稱ELECAM),負責總統、議會、市鎮等選舉的組織、管理和監督,下設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總司兩個機構。2008年12月,比亞總統簽令任命“喀麥隆選舉局”主要負責人,2009年4月,選舉局機構設立開始運行。

職權

喀麥隆國民議會依照憲法規定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批權和監督權:
(一)立法權: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有權制定並審議通過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義務,人的地位和財產制度,政治、行政司法機構和國家財產和財政問題的法律。
(二)預算審批權:議會每年召開的最後一次例會由財政與預算委員會審議政府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與決算,聽取政府各部門成員對預算的說明,提交全會審議通過。
(三)監督權:議會通過口頭或書面提問,並對一些特定問題組成調查委員會的方式來監督政府活動,政府在保證絕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或司法材料秘密的前提下,向議會提供情況;每次例會期間,每周要優先安排一次會議讓議員提問,由政府回答。國民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但須有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簽字方可受理。當議會通過一項不信任案或否決對政府的信任時,總理應向總統提出政府辭呈。

組織結構

(一)國民議會領導機構為常設局和議長會議
常設局由議長、第一副議長、5位副議長、4位總務理事、12位書記,共23名成員組成(詳見附一)。常設局負責議會審議工作和有關機構的運作,並在重大典禮中代表議會。議長負責主持議會常設局和議長會議,並在全會中主持和領導議會審議。
議長會議由議長、常設局成員、九個專門委員會成員和議會黨團書記組成,政府可以指定一名成員參加會議。會議主要為確定議會日程、對議案進行初審並轉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確定會期等。
議會的主要辦事機構為總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負責議會日常事務,並參與常設局工作,下設協調與國際聯絡司、總務司、檔案與調研司、預算裝備司、後勤司等。
(二)議會領導機構的產生辦法
議長由全體議員根據單名制投票選舉產生,第一輪獲半數以上選票者當選,若第一輪無法選出,則第二輪選票多者當選。議會常設局按同樣方式選出。議長與常設局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每年議會首次例會例行改選議長和議會常設局成員,選舉前由最年長議員和兩名最年輕議員組成委員會暫時主持議會工作,直至議長和常設局選出。
(三)專門委員會
議會設立憲法、人權與自由、司法、立法、條例和行政委員會,國防與安全委員會,財政與預算委員會,經濟事務、計畫與國土整治委員會,教育、職業培訓與青年委員會,文化、社會、家庭事務委員會,生產與貿易委員會,提案和訴願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等九個委員會。
議會專門委員會情況表:

專?門?委?員?會

負責審議的有關問題

憲法、人權與自由、司法、立法、條例和行政委員會

憲法、司法、公民地位、地方行政單位

國防與安全委員會

國防、軍隊、國家安全、軍事法庭、消防部隊

財政與預算委員會

預算、稅務、貨幣

經濟事務、計畫與國土整治委員會

國土整治、經濟計畫、國有資產、國有企業、城市化、工業配置、公共工程

教育、職業培訓與青年委員會

基礎、中等和高等教育、青年職業培訓

文化、社會、家庭事務委員會

文化、藝術、新聞、信息、公共衛生、娛樂、社會福利事業、社會保險、家庭、婦女兒童、老人

生產與貿易委員會

農業、牧業、水資源、森林、狩獵、漁業、能源、工業、旅遊業、科研、消費、內外貿易

提案和訴願委員會

審議提案與訴願,議會內部事務

外事委員會

國際公約與條約、外交和國際關係

會議制度

議會成立大會:在議會選舉後,新一屆議會將在憲法委員會公布立法選舉結果後的第二個星期二召開成立大會。
例會:議會每年3月、6月和11月召開3次例會,會期不超過30天,每次會議召開時間由常設局在請示議長後宣布。
特別會議:在總統或三分之一議員要求下,議會可召開特別會議,會期不超過15天。
議會審議所須的法定出席人數為現任議員半數加一人,開會當天或當時未達到這一人數時依法推遲會期1小時,此後只要達到三分之一人數即可開始審議。2009年議會會期為3月、6月和11月。

立法程式

(一)議案種類
1.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義務:保護個人的自由與安全、公共自由的制度,勞動法、工會法、社會保障制度,公民國防義務和責任。
2.人的地位與財產制度:國籍、人的身份和合法權利、婚姻制度、繼承與贈與;民事與商業責任制度;動產與不動產制度。
3.政治、行政、司法機構:總統選舉制度、國民議會、參議院、地區與地方議會選舉制度,公民公決制度;協會、團體與政黨制度;地方行政單位的組織與職能及其財源與管轄權的確定;國防組織的一般性規定;司法機構與司法等級體系的建立;確立罪刑、制定各類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執行法規、大赦。
4.國家財產與財政問題:貨幣發行制度;預算;立稅、制定稅基和稅率及徵收方式;土地、礦產國有制度;自然資源制度。
5.制定社會經濟行動的目標。
6.教育制度。
(二)議會立法程式
立法建議權同屬共和國總統和議員。
議案提交後,由議長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國民議會全會審議,隨後將待議議案通報全會,並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詳細審議,或請幾個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議案詳細審議工作由被指定的專門委員會和議案涉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如下三個步驟組成:宣讀議案提出的動機和針對議案進行辯論;審議具體條款,提出建議和修改;表決。隨後由書記員就專門委員會審議情況起草報告,並由專門委員會通過該報告。議案由專門委員會通過後,將提交全會審議、辯論、表決。表決通過,議長簽署議案並提交總統,後者在15天內頒布議案。

議員制度和經費來源

議員制度

議員每月可領取津貼,議長、副議長、總務理事享有國有住房、交通工具和私人僕役待遇。黨團主席享受副議長待遇、黨團副主席享受總務理事待遇,黨團書記享受常設局書記待遇。此外議員還享有一定的豁免權。
議員須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不得無故缺席會議或擾亂會場秩序,不能濫用職權為金融機構、商業和企事業單位牟利。

經費來源

議會享有獨立財政權,預算由國民議會財政與預算委員會審議,由全會通過。議長負責預算撥款管理,議會秘書長為撥款助理。常設局總務理事負責對國民議會的財政支出情況進行監督。

黨團

議會中某一政黨議員人數達15名可組成議會黨團。黨團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書記各一名,其組成情況須通知議長。

對外交往

喀麥隆議會同法國、美國、義大利以及非洲友好國家保持著良好的交往,議長常出席各國議會聯盟大會,並偶爾代表總統出席地區或國際會議。
喀麥隆議會共有17個對外友好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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