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負責商標評審(=商標爭議)的專門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行使裁決權;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規則

2.《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商標局的工作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構成了我國商標授權、確權和商標保護的行政體系。
3.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迴避;
(三)審核簽發商標評審裁決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代行職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評審申請;
(一)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二)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三)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四)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複審;
(五)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六)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七)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的;
(八)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標評審事宜。
4.商標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商標法律;
(二)從事商標審查工作滿三年或者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工作滿五年的;
(三)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務員。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5.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商標評審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採取合議形式並實行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事宜中的有關問題證求意見。專家諮詢小組由智慧財產權界法律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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