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機構設定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起草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擬訂民族、宗教相關政策,組織實施並督促檢查落實。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民族鄉(鎮)按有關法規要求搞好政權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少數民族飲食、婚姻、殯葬等風俗習慣有關事宜,處理解決相關問題;協調指導民族鄉鎮和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資金及補助專款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七)在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針對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意見,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承辦相關事宜。
(八)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蒙古語文和朝鮮語文的交流協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鑑定工作;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促進少數民族精神文明建設。
(九)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各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法治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指導全市區、縣(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活動;防範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及影響民族團結進步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起草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擬訂民族、宗教相關政策,組織實施並督促檢查落實。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民族鄉(鎮)按有關法規要求搞好政權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少數民族飲食、婚姻、殯葬等風俗習慣有關事宜,處理解決相關問題;協調指導民族鄉鎮和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資金及補助專款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七)在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針對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意見,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承辦相關事宜。
(八)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蒙古語文和朝鮮語文的交流協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鑑定工作;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促進少數民族精神文明建設。
(九)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各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法治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指導全市區、縣(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活動;防範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及影響民族團結進步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安全保衛和政務公開、信息、辦公自動化、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重要活動及涉外事宜;負責民族宗教領域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審計及預、決算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族宗教專項經費的撥付、管理、審計及跟蹤問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民族經濟發展處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訂我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管理涉及少數民族發展的各項補助資金、專款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民族文化處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負責優秀傳統文化的發掘、整理、保護和開發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民族地區開展科技科研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同相關部門負責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社團管理;負責民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監督檢查處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指導區、縣(市)依法開展民族宗教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協調處理工作;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負責民族宗教法制宣傳、執法檢查及監督工作;負責推動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宗教工作一處主要負責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對涉及宗教領域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負責對各宗教團體編印宗教內部資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審核;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依法對寺觀和教堂設立、合併、終止、分立或變更登記內容進行審核備案;對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審核備案;擬訂宗教工作幹部和各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打擊涉及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危害國家和諧穩定的行為;負責宗教愛國組織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宗教開展宗教自養活動及大型公益活動;承辦宗教團體聯絡相關工作。
宗教工作二處主要負責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事務。對涉及宗教領域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負責對各宗教團體編印宗教內部資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審核;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依法對寺觀和教堂設立、合併、終止、分立或變更登記內容進行審核備案;對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審核備案;擬訂宗教工作幹部和各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打擊涉及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危害國家和諧穩定的行為;負責宗教愛國組織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宗教開展宗教自養活動及大型公益活動;承辦宗教團體聯絡相關工作。
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有關事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和清真飲食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鄉(鎮)和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宗教房產政策落實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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