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招標

命案招標

蘇州市公安局網站上公示了一則關於“偵破命案積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標方案,向全國公安同行廣發“英雄帖”,以招標的方式重金懸賞。

簡介

命案招標命案招標

蘇州市公安局網站上公示了一則關於“偵破命案積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標方案,方案中,蘇州警方對2000年以來20起明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命案積案予以公布,並面向全國公安同行廣發“英雄帖”,以招標的方式重金懸賞。

賞金

在2011年12月20日前,對抓獲命案逃犯的,向投標民警每人獎勵人民幣2萬元;對抓獲犯罪嫌疑人並破獲命案積案的,向投標民警每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此外,蘇州市公安局將向所在公安機關建議對投標民警記三等功一次。

模式

“破案招標”並非蘇州首創,2001年以來全國已有十多個地方公安機關進行過類似嘗試。雖做法不一,但其出發點都是以“招標”方式最佳化警力配置、落實工作責任,以“重獎”方式激勵民警奮勇破案,實踐中確有實效。
但從結局看,“破案招標”最終未能發展成一種常態化的偵查工作模式,而只是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特定時期針對特定案件進行的一種“短時突擊”行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它與我國以屬地管轄為基礎的警務體制,存在著衝突。按照現行體制,絕大部分破案緝逃任務,只能落實在轄區基層公安機關,而不允許以“招標”、“重獎”的方式轉嫁他方。

負面影響

命案招標其實不止把破案搞得像一樁樁生意,它更大的危害在於模糊了公職人員的責任邊界———原本是分內之事,最後搞得必須有獎金刺激才有人去做,這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福利,並且,它還打著警務合作、命案必破的旗號,顯得如此冠冕堂皇。一起命案,如果懸賞之前無法偵破,懸賞之後立即就能夠破掉,那只能證明當地警方沒有盡心破案。我們都知道,各地公安機關本身就是有協同破案機制的,蘇州警方所謂區域性警務合作,根本就沒必要通過命案招標這樣的金錢刺激來實現。

評論

命案必破這樣的指標,本身已經不科學,這一點,連公安部都有明確要求———公安部下發的《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中就規定,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勞動教養數”、“破案率”等作為執法考評的指標。但在很多地方,命案必破仍然被屢屢提及,甚至出現了拿精神病人頂缸兇手的醜聞。現在蘇州警方更是從命案必破里發明出了命案招標,可見多年來破案率考核形成的慣性之大。

蘇州警方之所以搞出這么一個命案招標來,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畸形的命案必破思維所致,另一方面,也與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動輒喜歡搞內部獎勵的習慣有關。

對外地逃犯,如果全靠蘇州公安機關四面出擊,實施異地緝捕,其成本必然高昂,而且未必見效。而如果能夠調動逃犯原籍地公安機關積極參與,利用其“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則事半功倍。因此,從偵查效益分析,蘇州警方此次“追逃招標”是明智之舉。
但從長遠看,以“招標”、“重獎”方式來解決異地緝逃難題,遠非治本之策。如果僅在本市內部招標,其實就是一個重新配置警力、落實工作責任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工作調整來做到;如果面向全國公安機關招標,則已突破現有的警務管理體制,進入到外地警方的工作範圍。而且,無論對內、對外,以“重獎”方式激勵士氣,都擺脫不了行政權力市場化的嫌疑,而且增加大量警務成本。
因而,長久之計,仍在於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警務管理機制,內部落實責任,外部強化協作。特別對異地追逃,必須從制度上規定辦案地與逃犯原籍地公安機關承擔“共同責任”,讓逃犯原籍地公安機關切實擔負起查控逃犯的相應職責,納入其工作考核目標,而不是僅僅在“招標”、“重獎”促使下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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