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曾在北京郊區插隊。大學畢業工作後,曾任北京工業學院分院團委副書記,北京市經委政治部幹部處、市委工業部幹部處副處級幹部,市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副處級組織員,經濟幹部處副處長,經濟幹部二處副處長、處長,經濟幹部處處長。1999.01-2003.01,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01-2003.04,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區長;
2003.04-2006.09,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
2006.09-2006.10,北京市委常委、西城區委書記;
2006.10-2007.05,北京市委常委;
2007.05-2013.04,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4-2013.07,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3.07-2015.11,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免去職務
2015年11月16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終止資格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個別人大代表資格的報告,終止了呂錫文的人大代表資格。
依法雙開
2016年1月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呂錫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長期搞團團伙伙,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插手原任職地方的人事安排;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侈、貪圖享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呂錫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立案偵查
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浙江省、吉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呂錫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2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一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錫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取得財政資金支持和建設用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據此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呂錫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呂錫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呂錫文進行了最後陳述,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且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案,對被告人呂錫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呂錫文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錫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呂錫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呂錫文當庭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