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死亡推定

同時死亡推定,即死亡的數人中,某一人是否於他人死亡後尚生存事不明時,推定該數人同時死亡。同時死亡推定多見於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如德國《關於失蹤、死亡宣告和死亡時間的法律》第11條、《日本民法典》32條之二、《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1條、《澳門民法典》第65條等。

定義

學界一般認為,同時死亡推定即:死亡的數人中,某一人是否於他人死亡後尚生存事不明時,推定該數人同時死亡。
日本法學家我妻榮將同時死亡推定定義為:“已死亡的數人中任意一人在其他人死亡後仍然生存的情況無法明確時,這些人,被推定為同時死亡者。”

適用領域

在現實世界裡,各種天災人禍降臨到任意的無辜者身上並造成損害,從來

“鮎魚”颱風中19名大陸遊客同時遇難“鮎魚”颱風中19名大陸遊客同時遇難
不以其意志為轉移。這些災禍的受害者,通常也不是單個的人,而是在一個覆蓋面中的無差別的所有人。在這種造成了數人被災禍波及而同時遇難的場合里,難免會出現遭遇事故的數人中,任意一人都無法被證明先於其他數人遇難的情況,導致相關當事人的某些權力行使困難——特別是集中在繼承法中。
同時死亡推定主要適用於繼承法領域的以下兩種情況:
一、有遺產法定繼承關係的數人
如父與子被推定為同時死亡的場合,父子間不發生繼承。但是,子又有子時,其孫代位繼承。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日本民法典》第887條),同時被修改,並將這一點加以明確。這種情況下同時又涉及到了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問題。
二、有遺贈關係的數人
在上述例子中,父遺贈給子的,遺贈不發生效力。因為要發生遺贈,受遺贈者必須生存至遺贈者死亡之後。關於遺贈效力發生要件的規定(《日本民法典》第994條),同時得到修改,明確了同時死亡時遺贈不發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同時又涉及了繼承法中的遺贈問題。

適用國家

同時死亡推定多見於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如德國《關於失蹤、死亡宣告和死亡時間的法律》第11條、《日本民法典》32條之二、《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1條、《澳門民法典》第65條等。
一些學者認為我國1985年《最高國民法院關於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與同時死亡推定的邏輯推演結果相同,所以在本質上兩者並無區別。

歷史沿革

學界一般認為,同時死亡推定借鑑了18世紀~19世紀理性法時代的結晶《法國民法典》中第720—722條的立法例——生存推定主義的相關規定和司法經驗。
第一次明確提出同時死亡推定的是1939年7月4日德國公布的《關於失蹤、死亡宣告和死亡時間的法律》。作為《德國民法典》的補充立法,其立法精神可以說是與《德國民法典》一脈相承的。而在影響德國民法典的理論中,“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理論所帶來的影響最為深刻。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特點是:“在討論過去的同時,也十分重視對現實問題的研究,並繼續沿用從自然法學派和理性法學派那裡繼承下來的概念化和系統化研究方法”。故我們可以看到德國《失蹤法》中的同時死亡推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省去了很多冗雜操作,不但精煉且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是故許多民法法系國家紛紛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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