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

司法為民是中國現代司法理念中最系統、具體就是要求法官運用現行法律真正實現包括弱者在內的法律主體的平等、公平、正義等價值,體現在審判程式中則是法官重視個人的訴求、申辯、解答、陳述,等等。

 司法為民(Thejudicatureispeople;Justiceforthepeople)。

定義

司法為民是中國現代司法理念中最系統、最全面並最具有時代特色的理念,具體就是要求法官運用現行法律真正實現包括弱者在內的法律主體的平等、公平、正義等價值,讓司法服務於社會的現實生活和人民大眾的實際。

概要

平等、人本、自由、契約和理性精神是法治的根本,法官應當以平等之理念,關懷到每一個人;在尊重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同時,以理性、智慧與思維,濟助那些需要法律幫助的人特別是弱者。

隨著現代法律的日常化、人性化,要求法律必須而且應當服務於民眾,成為人們維護自身權利,捍衛人性尊嚴的最有力武器。但由於法律的適用屬於專門司法機關的職能,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式運作,而程式雖然具有正義、正當性,但程式“人為地割裂複雜的社會關係,具有機械性和局限性”,“程式不相信天理和良心……其弊端在於懷疑一切,漠視人具有良知這一客觀事實”。因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服務於民眾,真正實現法律程式及實體價值,實現司法為民的目標要求,是需要認真思考和理性、能力大幅提升的問題。

做法

司法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在法院系統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有著豐富的思想內涵和實踐意義。

人民法院應當在日常的審判工作中貫徹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提高司法效益;二、完善司法管理;三、弘揚司法民主;四、推進司法文明。

具體做法就是在程式方面追求平等,在實體方面追求公正:

一、啟動立案便民之門,如可採用電話立案,上門立案等方式方便遠路及行動不便的當事人;

二、給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平等參與訴訟的機會,如給予困難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

三、在審判程式中儘量採用簡易、簡便程式,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對抗,節省時間與精力;

四、在民商案件中多做調解工作,以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

五、在普通程式中,重視當事人的訴求、理由和依據,按照平等、助弱原則來裁判,確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價值得以實現。

詳述

現代司法理念,實際上就是法官在實現近現代法律價值的同時,如何實現現代即工業化社會下弱者在法律上獲得平等、公正、正義等價值之問題,也就是司法如何服務於人民的實際問題。要使現代法律真正實現包括弱者在內的法律主體的平等、公平、正義等價值,切實做到司法為民的要求,就必須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式中具有如下司法理念和邏輯思維的綜合素質:

一、平等理念

平等是近現代法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與價值。從資本主義早期的“身份到契約”運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平等的巨大及不可替代的社會作用及能量。沒有平等,任何法律的意義與價值的實現幾乎都是空談的。因為沒有平等,法律所體現的公正只能是一種恩賜,一種居高臨下的給予和不可奈何的接受,而絕不是法律自身的價值、意義之體現。如古代法律,雖然它也不乏公平、正義的時候,但由於它缺乏主體的平等性,因此,其司法意義及作用是有限的。

平等對於目前的中國社會來講,其意義與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因為,在中國歷史並沒有真正經歷過一場“從身份到契約”運動的洗禮,人身依附和等級觀念、輩份差別等普遍存在成為特色,加上近現代中國社會的商品經濟不發達,人文主文思想欠缺及其在近代對中國影響相當有限。因此,身份等級關係突出,契約自由不發達,成了我國的一大傳統。而目前中國由於政治、經濟體制等原因還存在著農民與市民,幹部與民眾,個體與集體,私營與國營等等身份的差別與懸殊,故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倡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每個訴訟主體的法律人格、訴訟地位、法律權利的平等性就顯得至關重要。尤其是對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其司法意義更為重要。法官只有平等地對待訴訟雙方當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平等地使之享有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則法律的公正、公平與正義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司法為民的工作就大有可為。

二、以人為本的理念

人作為社會的主人,應當受到由人組成的國家及創設的社會制度之尊重、關懷,這是近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過去,專制社會由於它代表的只是少數人的利益,人民民眾被作為奴役的對象而存在。因此,不把人當成人看待,或是對人的尊嚴、人格不尊重,對人的情感不關心,對人體現出冷漠、殘酷的表情;或是借用所謂的國家、集體或公共利益來抹煞個人的合法利益,等等。都是專利制時期為官者、為政者的典型表現,尤其是在傳統的中國社會由於個人總是生活在家族群體之中,個性不獨立,不鮮明是其特色,個人以家族為本,以社會、國家為重,成為中國人的基本的價值取向。於是家本、國本、社本總是掩蓋或消滅鮮活的人本,使個人的價值得不到弘揚。現代社會,國家政權已不是統治和壓迫人民的工具,更不是僅代表少數人利益的機器,而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機關。在這種社會條件下,尊重人、關懷人、把人的利益和需求放在第一位來考慮,是現代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所應採用的原則。

現代司法理念中的以人為本理念,就是把人置之於整個社會目的之地位來考量,注意協調個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關係,重視個人、社會和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與調整。體現在審判程式中則是法官重視個人的訴求、申辯、解答、陳述,等等。依據其理念,法官在處理案件問題時必須弱化中國傳統倫理道德中所強調的家本、國本、社本之觀念,創造家族之本在人,國家之本在人,社會之本亦在人的理念與作法。同時,在弘揚個性尊嚴價值之際,既要強調每個個體對權利(機會)的公平享有,也要強調每個個體對責任或義務的公平承擔。唯有這樣,以人為本的價值才能更好地在現代司法理念中體現出來。

三、司法助弱的理念

司法是具有法律資格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尋求自身權利救濟的活動,也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秩序的正當性、穩定性而開展的專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目的就是尋求國家專門司法機關的救濟和幫助,以依靠國家的強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現實當中是否每一個法律主體在訴訟中都能實現其權利或願望?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司法是專業性甚強的工作,加上司法是一種需要付費的救濟行為,因此,如果主體即當事人沒有一定的法律和訴訟知識,沒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則要打贏一場官司並非易事。而要使法律公正的價值惠及每一個平等主體,作為主持法律正義、社會公道的法官自然就必須考慮在法律範圍內,如何保護弱者的訴訟權利及合法權益。

司法助弱的內涵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程式幫助方面:第一,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第二,對特定主體如聾、啞、殘疾人、重刑犯等指定辯護人;第三,對沒有聘請律師或是訴訟知識缺乏的當事人法官應當進行訴訟指導並耐心聽訟,了解雙方當事人訟爭的焦點、理由和依據;第四,對強勢主體如行政機關、醫院、公司、企業等依法強化其舉證責任。二是實體方面:第一,對於損害賠償的弱者可以適當照顧;第二,對拖欠民工工資的應當予以幫助;第三,對贍養費、醫療費應當及時予以救濟;第四,可採用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可依法律和良知來支持弱者一方。

四、契約和身份並重的理念

契約是指當事人為實現自身民事權益而簽訂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定。契約是法理社會的神經,也是法理社會得以維繫的信用形式,它的深刻的社會基礎在於法律主體及其利益的分配。因為,公平及利益的實現,如果沒有契約的形式規定,那么,社會公平的偉大理想就會因失去必要手段而落空,利益的產生和分配就會因缺少這一手段而停滯。同時,由於契約的充分發展,公民的經濟行為和創造能力就可以通過契約形式來實現與發展,從而在經濟方面改變自己的命運及社會地位,給社會帶來財富與繁榮。因此,契約自由的社會功能與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在個性未充分解放、商品經濟未全面發展時期,尊重和提倡契約自由是相當必要的、緊迫的。

現代社會的身份,已不是過去的人身依附和被奴役下的符號,而是工業化社會條件下,相對於強勢經濟實體、社會組織而講的貧困民眾。這些民眾因經濟相對落後,或需要國家救濟與幫助才能生存,如勞工、低保市民、殘疾人、承租人、患病人、消費者,等等。其特定身份決定了他們難於或無法同其相對的一方相較量。因此,法官在裁判其紛爭時,必須在重視契約自由的同時,給予這些特定身份者的特定關照,這就是所謂的從“契約到身份”的過程。如同梅因早期指出了人類社會“從身份到契約”的變革一樣,美國法學界著名的法學家施瓦茨在他1947年出版的《美國法律史》中明確指出:“到本世紀中期,社會已在個人自由的概念上加上新的身份條件”,“無論從哪一方面考察法律,人們都看到,相對於契約來說,身份具有一種日益增長著的重要性”。可見,重視身份,實際上就是重視弱者,它同我們重視契約一樣具有現實的司法意義。

中國目前是否應當重視身份?筆者認為,就契約與身份來講,現代中國社會都同時存在,都應當給予相等的重視。因為,我國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不長,其資本的自由增長勢頭還未達到理想界面,在這種條件下,重視契約對商品對資本及對人的全面發展之作用是必定無疑的。但同時,我們還要看到,由於目前我國貧富分化,城鄉差別,集團化的公司、企業大量存在的背景下,給予特定身份即弱者的關懷、照顧、扶持與幫助,也應是法官義無容辭的職責。因為司法是社會公平、公正的最後也是最基本的底線。法官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不僅有愧於人民民眾,而且也從根根本上違背了法律固有的原則和價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