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972年7月15日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台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抗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歷史沿革

花蓮台東兩縣地廣人稀,終日治時期及國府接收台灣初期,並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設立。二審抗訴案件,花蓮系須遠赴位於台北市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台東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設立後,則要繞道至台南市進行訴訟,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花、東二縣地方人士遂有設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議,當局即於1965年暫設台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並籌劃創設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台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抗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花蓮、台東二縣,南北狹長,花蓮高分院院址設於花蓮市,台東地區民眾鹹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於台東市設立台東臨時庭,辦理台東地區不服台東地院裁判而抗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長途跋涉之辛苦。

管轄範圍

管轄區域

花蓮縣及台東縣2縣,總面積約8,144平方公里,總人口約58萬人。轄區地方法院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2座。

管轄事務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抗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特色

該院是第三座台灣高等法院分院,而花蓮、台東兩地人口較少且民風純樸,該院因此是台灣高等法院之下所轄人口及案件量最少的分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